【房屋租赁】从租赁双方角度看租赁合同中需要注意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3-07-28 14:23:3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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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除了一般条款外,还有一些其他内容。但出租人与承租人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的内容不同,所以在租赁合同中希望加上对自己有利的内容,但往往不愿意增加对对方有利、对自己有所限制的内容。所以,在商谈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双方的权益平衡,最后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形成最终的租赁合同文本。

从出租人的角度,往往要求在租赁合同中写入以下一些内容。

一、押金交纳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当于几个月租金的款项作为“押金”。如果承租人届时不按时支付租金,该“押金”可以充当租金;如果承租人有其他违约行为,如交还房屋非常脏乱,出租人就可以将该“押金”进行没收不退。总之,“押金”是出租人为了制约承租人、预防违约行为的经济手段。

对于租赁合同中经常出现的押金条款,对其性质该如何判断?实践中,当事人约定押金在期满后退还的同时,往往还约定在承租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没收押金。对此类押金条款,能否适用定金规则?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08页~第110页中指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经常出现押金条款,有人认为,这种押金实际上是定金。尽管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但是由于合同约定承租人迟交租金达到一定期限出租人即有权没收押金,故该款项与定金的功能相同。同时,虽然合同没有约定出租人违约承租人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但根据公平原则,在出租人违约的情况下也应当如此认定,可以判决出租人双倍返还。上述观点难以成立。理由在于:第一,租赁合同押金的功能在于两方面,一是担保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造成损害,出租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二是由于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卫生费、物业费等费用在合同中一般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故这里的押金也是为了担保承租人未拖欠上述费用。这与定金的功能显然不同。第二,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该押金的另外一项功能显然是促使承租人及时履行租金给付义务,因此,在出现约定的迟延履行或不履行的情况时,出租人有权没收押金。在此意义上,该押金又具有担保和违约金的双重功能,但不能因此说它就是定金。至于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将该约定解释为定金,因为此种约定仅针对承租人而对出租人不适用,所以构成权利义务不对等,应当按照定金规则解释为对双方都适用。我们认为,即使不认定为定金,出租人违约时,承租人仍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押金条款应当解释为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也是针对承租人迟延给付租金这个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当然,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承租人认为该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如2023版《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第3条第2款规定:押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乙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押金,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第4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于 日内将押金和预付租金不计利息退还乙方。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租金、违约金等费用和应当承担的其它费用尚未付清的,甲方退还押金和预付租金时直接扣减相应费用;押金和预付租金不足以抵扣相应费用的,乙方应当于日内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的费用。

二、共同居住人数

承租人一般与其家庭成员一起生活居住,出租人对此情况也认可,所以即使是承租人出面签订租赁合同,通常也是多人一起生活居住。《民法典》第732条还规定了,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但共同居住人数的多少肯定会对房屋的使用造成一定的影响,尤其是使用次数多会导致室内设施设备的损耗加快。所以,出租人一般是希望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实际居住的人越少越好。而且在实践中,很少出现按照实际居住人数计算租金的情况。

一旦出租后,出租人很难控制实际居住人数。虽然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能转租,但承租人可以提供给亲友免费借住的理由实现“变相转租”,甚至变成“群租”,这样势必会损害出租人的利益。

所以,从出租人的角度考虑,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居住人数的限额。要求承租人提供与其共同生活居住的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及与承租人的关系等。如果该房屋居住的人员发生变动,要求承租人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

如2023版《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第2条第3款规定:该房屋租赁期限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人(不含本数),每个房间不超过人(不含本数),乙方的共同居住人分别为:(1)姓名:,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证件号:,性别:,民族:,户籍地址:,联系电话:,其它;(2)姓名:,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证件号:,性别:,民族:,户籍地址:,联系电话:,其它;(3) 。乙方居住人员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日内通知甲方。

三、出租房屋的税费承担

按照出租人的不同,房屋出租可以分为企业或非法人组织出租,个人出租。租金所得都属于出租财产取得的收入,所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或《个人所得税法》,都应该缴纳税款,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即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缴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出租房屋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民法典》第706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大多数的个人之间房屋租赁是没有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也不开具发票,实际上也没有纳税。如果承租人提出需要开具发票(如所在单位可以报销房屋租赁费用),出租人一般会要求承租人来承担开具租赁发票所需要承担的税费,或在原来的租金上加收部分费用。

对于转租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也有明确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承租人进行转租的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可以进行相应的扣除,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若是其他主体进行租赁,关于税收政策可见2021年7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从承租人的角度,往往要求在租赁合同中写入以下一些内容。

一、免租期

免租期在办公楼宇、商铺店面的租赁中比较常见,在住宅租赁中也有。如租赁房屋是白坯房,承租人不能直接拎包入住,如果租期较长(一般是3年以上),承租人需要先进行简单的装修,所以会要求出租人给予一定的免租期,相当于出租人给予一定的租金优惠。关于免租期的长短,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从出租人的角度不希望该期限很长,从承租人的角度则不能太短。所以,一般以2个月~3个月为适宜,最长一般不超过半年。此期间也算是租赁期,但承租人不需要支付租金。

二、房屋权利不能存在瑕疵

对于承租人来说,不希望所租赁的房屋存在权利瑕疵,导致以后可能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如房屋已设立抵押,以后一旦抵押权实现,会导致房屋被拍卖,租赁合同只能提前解除。此外,该房屋属于共有性质,房屋出租未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承租人可能也会被其他共有人要求提前退租。此外,较多出现的情况:出租人其实是“二房东”,故意隐瞒相关情况进行违法转租,后来原房东(所有权人)发现后要求解除合同,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要求“二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则难度较大。所以,承租人可以要求在租赁合同中写入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出租房屋此前未设立抵押,房屋出租已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实际管理人的证明。如果转租房屋,要求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属于违法建筑的;(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所以,对于承租人,还要先审查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或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以防止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违法建筑),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三、允许转租

对于承租人来说,尽量让出租人同意其进行转租并写入租赁合同。如承租人原来计划租3年,为此还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后来因为工作变动原因导致无法再使用该房屋,如果因此退租,不仅会损失押金,而且也无法获得装修投入的补偿。对于承租人来说,比较划算的做法是转租,如果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可以转租,显然就没有障碍了。但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尽量争取获得出租人的事后追认。常见的做法是,承租人请出租人也在转租合同上签名表示同意。

但现实往往是即使承租人提出请求,出租人也未必会明确表示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租人没有明确反对转租,只能采取“默认”的方式,即《民法典》第718条规定的“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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