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同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样,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当事人也应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到二手房买卖纠纷而言,首先涉及的是约定管辖,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管辖的法院,而且这种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由双方约定的法院管辖。
其次是地域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地域管辖也就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商品房属于不动产,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的解释》并未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纳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范围,也就是说,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是专属管辖。因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24条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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