盆栽放在窗外被物业清理,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3-07-15 07:56:1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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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将花盆置于自家窗外

物业公司擅自清理被索赔

业主是否有权占用

该花盆摆放位置?

物业清理行为合法吗?

来看这则调解故事

2020年7月,家住北京市延庆区某街道的王某来到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称放置在自家窗外的花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物业公司清理。王某认为,自己按时交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有责任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故王某申请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各执一词 找到矛盾症结


王某表示,其不久前将自家盆栽放在了窗外,但被物业公司移走,并清理了现场。调解员联系到王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经理,物业公司经理承认事件属实,并称王某多次联系物业公司想要回盆栽,但盆栽已经被物业公司作为无主物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因此对王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并不认同,并表示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此事。

随后,调解员将王某和物业公司经理共同约至人民调解室展开调解。王某说,被移走的盆栽自己已种植十余年,一直摆放在室内,因前不久家里装修,所以暂时移至一楼自家窗外,并不影响他人。

物业公司则称,业主将花盆随意摆放在公共区域,影响了其他业主的通行,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而且在清理之前,物业公司已经张贴通知,要求其自行处理,但截至通知期限日期,并未有人理睬,才将花盆清理。物业公司表示,清理盆栽是担心大家互相效仿,都把自家物品摆放在窗外或楼道,会造成安全隐患。王某却不认同,称自己辛苦养的绿植,不仅能净化空气,还增添了绿色和生机,而且窗外是自家的公摊面积,自己有权利占用。

调解员听取双方陈述后,明确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盆栽摆放位置是否属于业主共有,王某是否有权占用。

释法析理 分头化解纠纷


调解员采取分头调解的方式开展调解。首先,调解员与王某沟通,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王某窗外的空地属于业主共有,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自家窗外的地方也属于自己,事实上王某无权私自占用。

同时,调解员强调,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该物业公司受全体业主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场地进行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该物业公司对摆放在公共区域的花盆进行及时、必要的清理,是为维护共同的生活环境和消防安全,而且在移走盆栽前,已经采取张贴告示等方式向王某作出通知,所以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听到调解员细致释法后态度有所缓和。

另一方面,调解员转向物业公司单独了解其真实想法。物业公司表示,部分居民将花盆摆放在楼外,尤其是冬天,植物枯萎、只剩光秃秃的花盆,特别影响美观,其他业主也经常向物业公司反映该情况。为了邻里和睦,物业公司出面将花盆移走、处理,不仅美化环境,而且避免堵塞消防通道。调解员表示,物业公司的行为没有错,但是针对不同居民,一定要耐心解释、加强沟通,只要物业公司解释、沟通做到位,业主会理解和配合。

最终,在人民调解员多次劝说下,双方握手言和。物业公司向王某表达歉意,并表示此前在解释、沟通等方面的工作确实有欠缺,以后一定会多注意。王某也欣然接受,并表示自己今后不会再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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