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基础知识】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前提条件

发布时间:2023-07-14 09:55:2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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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法


解  答

业主可以改变住宅的使用用途,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其他业主如有证据证明确实带来影响,亦视为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致”同意, 而不是几个或者大部分同意。只要业主未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同意,就应当推定其本意是不同意的。

明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可以有两种:一是书面;二是明确无误的口头表示。不能以业主在约定期限内未表态即认为其默认同意“住改商”行为。在处理“住改商” 纠纷时,要注意审查业主之间是否有证据证明书面同意相关业主将住宅性质的房屋改变成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没有书面证据证明的,不能认定为同意。
“住改商”业主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不能改变其行为欠缺合法性。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的事实属于行政登记及许可范围,其不涉及当事人“住改商”民事行为效力问题。该事实不能限制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效力。

 法  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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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物业服务行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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