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应税单位的房产,这部分房产应税单位是否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二十五、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福建省税务局规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3号,现已废止)
“三、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纳税单位将房产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由纳税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安徽省税务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四、关于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免税单位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土地用于自身办公、业务和居住,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应税单位的这部分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总局规定并不明确,福建省原执行口径为应税单位应缴纳房产税,安徽省执行口径为应税单位免缴房产税。纳税人需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