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法治 || 关于房屋征收工作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3-07-07 21:46:1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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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征收工作有关规定

一、职责划分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职责主要有:

1、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2、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以及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举行听证会;

3、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

5、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证和处理;

6、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职责主要有:

1、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

3、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登记结果;

4、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5、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选定工作;

6、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7、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8、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镇办)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职责主要有:

1、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

2、配合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登记结果进行汇总,并负责调查登记结果张榜公示;

3、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负责入户洽谈,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

5、组织实施搬迁和拆除工作;

6、负责征收项目扬尘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

7、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协助将分户补偿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含货币化安置),我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中的货币化安置(购房券)实质是产权调换的延伸。

2、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淮政办[2013]36号)

3、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普通住宅补偿金额评估确定;

城中村房屋:①按现行标准计算补偿金额,②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产权调换:

普通住宅按照套内面积“征一补一”;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货币化安置的再增加20%的面积(必须发放购房券)。

城中村房屋按照宅基地面积1:0.8返还(含一层房屋和附属物);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货币化安置的再增加20%的面积(必须发放购房券)。

(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1、补偿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

3、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土地价值+房屋和其他地面附属物价值(按照淮政秘﹝2020﹞18号文件执行,框架结构10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750-7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570-480元/平方米;简易房屋380-280元/平方米。)

(2)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适用于远郊及偏远村庄具备重新划分宅基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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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汪琪】

【编辑:赵正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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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南湖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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