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常见的物业维修资金问题(三)

发布时间:2023-04-27 09:57:2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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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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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新建小区也日益增多,随着时间推移小区逐渐老化,业主对住宅维修资金越来越关注,其使用、筹集以及保值增值等相关问题与全体业主的自身利益联系紧密,并且住宅维修资金制度对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以及公共区域的使用功能等有着重要意义,了解一些相关的常识是非常必要的,让我们来看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常见问题。

Q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交存?

A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按照建筑物总面积和交存标准向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交存。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以及同一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应当及时续交。
业主未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催告。经催告后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街道办镇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协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

Q

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时可以强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吗?

A

《江苏省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知限期维修、更新或者改造;逾期不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维修资金代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重大火灾隐患属于紧急情况,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END

拟  稿:吴晓祥(维修资金管理科)
审  稿:金大春 
发  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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