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签字同意以共有房屋抵押属于“共债”?律师助其无需“共偿” | 居安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3-07-07 08:46:0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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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本文均为化名)于2018年向A银行出具借款申请报告,并与A银行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银行贷款400万,期限三年。同日,张某向A银行出具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自愿为李某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张某在承诺人处签字,张某妻子胡某在担保人配偶处签字。

同年,李某及其妻子刘某与A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承诺以李某及其妻子刘某名下位于某县的a房屋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及其妻子胡某与A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承诺以张某及其妻子胡某名下位于某县的b房屋为李某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李某仅归还部分利息,截止2022年,尚欠A银行借款本金400万、利息10余万。

A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由李某、刘某、张某、胡某偿还A银行借款本金400万及利息;2、A银行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就抵押合同约定的位于某县的a房屋、b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李某、刘某、张某、胡某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所眭柯夫、易水平律师受李某及其妻子刘某委托代理本案诉讼。

审理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李某的妻子刘某是否系共同借款人,是否应当对李某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张某及其妻子胡某是否系连带保证人,是否应当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1.关于李某的妻子刘某是否应当共同偿还债务的问题:李某妻子刘某未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不是本案的借款人,其在借款申请报告中作为配偶人签名,申请报告中并未将刘某列为借款人,其同意将名下财产为李某的借款做抵押担保,但没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不是共同借款人,故对A银行请求刘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2.关于张某及其妻子胡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因张某知晓并同意为李某债务提供担保,张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妻子胡某并非本案的保证人,仅在保证人配偶栏内签字,担保承诺书中未约定保证人配偶的权利义务,只能表明其知晓并同意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无自己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故对A银行请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1、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A银行借款本金400万及利息;
    2、张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3、A银行对李某、刘某名下的a房屋、对张某、胡某名下的b房屋在其担保范围内折价、变卖、拍卖所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A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在债务人/担保人为已婚的自然人的情形下,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担保人配偶以签字确认等方式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实现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相关债务之目的。

特别是在金融业务领域,鉴于相关交易金额往往较为巨大,为保障交易安全,选择有效及合适的交易方配偶同意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但在实践中,债务人或担保人配偶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容、形式不尽相同,并由此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在一些情况下甚至存在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担保人配偶同意的效力认定标准并不明确,实践中不同法院的观点亦存在较大差异。

对此,我们建议,债权人如需确保担保人及其配偶共同清偿担保之债,可采取以下方式:

1.债权人如需充分保障自身利益,可要求担保人配偶以担保人的身份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由担保人配偶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如担保人配偶不能或不愿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配偶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前述承诺应包括如下内容:(1)担保人配偶对担保行为知情且同意;(2)担保人配偶确认前述担保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

— THE END —

本文仅为交流之目的,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或任何律师的法律意见或对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解释,请勿仅根据本文部分或全部内容作出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决策或行为,否则因此造成的全部后果均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向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人士寻求帮助。本文中人名、地名、时间均为虚构,与实际案例存在出入,请勿对号入座。



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眭柯夫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政府机关法律顾问。曾主导或参与过多起重大刑事诉讼案件辩护。联系电话:18674720808



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易水平律师

业务领域:民事侵权、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及劳资争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商事诉讼与仲裁。联系电话:15116887800

三审 | 邓寒鸣
二审 | 唐为
一审| 肖骁
编辑 | Gr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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