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用工单位:
为切实加强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消除治安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请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用工单位积极配合社区及公安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01
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七日内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七日内,将离开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
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基本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及公安机关申报是每一个出租人都必须履行的义务!
02
申报路径及方式
就是这么简单明了,大家都学会了吧~
社区治安关系你我他,平安建设靠大家!
中城街道虎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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