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价值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 ××××,××××。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委托房产评估机构对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号楼×单元×室(房产证号:×津房权证私字第××号)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作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张某亮、孙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并定于×年×月×日第一次开庭。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存款、住房公积金等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号楼×单元×室,系被继承人张某强与孙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双方之间无关于房产归属的特殊约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现因申请人与张某亮、孙某某之间就需要评估的房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需贵院委托评估机构予以评估。以上申请,请贵院予以批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某
×年×月×日
《民法典》
第一千三百二十三条,当事人请求确定、变更、确认合同等民事权益,需要确定评估价值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市场价格、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评估价值。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