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两人因买卖房屋上法庭,原因竟是......

发布时间:2023-07-01 11:06:1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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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 买房置产,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买卖房屋时,总是比了又比,挑了又挑,可谓慎之又慎。尽管如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却屡见不鲜。近期泗洪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口头约定买卖房屋从而引发的纠纷。
01
案件经过

2021年,购房人王某与卖房人马某在熟人介绍下,就位于泗洪县卧龙湾小区一幢房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购房人王某认为是熟人介绍,感觉事情很靠谱,就与卖房人马某口头约定以54万元购买房屋,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马某交付房屋后,王某即对该房屋进了装修入住。
一年后,双方因购房款履行发生了争议,诉至泗洪法院。在法庭上,因双方买卖房屋时仅作出口头约定,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所以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都认为对方有过错才导致房屋买卖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但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
庭审后,承办法官主持双方调解,得知二人因熟人介绍,感觉介绍人是双方的熟人,不会出什么问题,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也成为朋友,现在因购房款支付上产生了争议,但双方又拿不出证据来解决纠纷,导致现在双方矛盾激化。
承办法官向双方解释,只有及时签订书面协议,在纠纷发生时,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持双方合作关系健康发展,从而降低违约风险。人生大事,买房算其中一件,只作口头约定,在执行中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反悔则难以举证,诉讼中主张权利一方将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王某和马某均表示当时没想那么多,现在也挺后悔的,希望在法院的主持下拿出一个解决办法。
02
处理结果
今年4月18日,在承办法官主持下,经过双方协商,王某同意退还马某房屋,并补偿马某部分损失,同时马某返还王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补偿王某的装修损失。事情尘埃落定,双方握手言和,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
03
法官寄语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的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应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明确约定房屋价款、履行期限等具体事项,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举证困难。

来源:泗洪法院

编辑:谢敬叶

审核:张建、邵一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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