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全款房产加名”
有何法律后果?
加名有助于婚姻稳定长久吗?
“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
在房产动辄百万千万的当下
一定要在明白法律后果的情况下
再决定加名与否

一、 关于婚前财产加名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个人如不做其他约定,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产加名属于赠与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一般界定为婚内夫妻间的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可以附条件赠与
为确保权利义务之对等,可以考虑加名附一定的义务。
若受赠人未按约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返还。
但是,需要注意,该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如不得限制婚姻自由,生育自由等公民基本权利,否则会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行为可撤销吗?
作出加名承诺的一方在加名登记完成之前有权反悔撤销。
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利的转移以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主,不动产自登记之日起所有权发生转移。
《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659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后房屋的共有形式?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同意另一方在婚前房产上加名,可以明确约定为按份共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确定为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308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二、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共有房产
可以。
双方离婚,造成共有关系基础丧失,故可以要求分割房产。
但由于是房产,难以分割。故法院判决时往往会考虑房屋来源及当事人各自占有的份额等综合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支付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民法典》第303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关于分割的比例
①参照婚内财产约定或离婚协议
如双方签订过婚内财产约定或离婚协议,法院在判决时最主要参照的就是婚内财产约定或离婚协议。
②根据婚姻存续时间、婚后贡献等实际因素综合进行份额评估判决
在未签订过婚内财产约定或离婚协议的情形下,部分法院分割“婚后加名”房产,会评估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间长短、房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及婚内贡献、双方对房屋所做的贡献、是否有过错、照顾女性和子女权益等因素进行判决。
(2021)粤5103民初699号

③按照夫妻共有,判决夫妻双方各占50%份额
在审判中,也有法院以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房屋视为夫妻财产已经进行了约定为由,判决离婚时双方各占50%的份额。实务中该类判决较为常见。
(2020)内04民终3481号

四、救济措施?
读到这里,大家也许会有疑问。假如两人结婚后,因为对方出轨等过错导致了离婚,但由于婚后给其房产加名,过错方反而能分到房产。那作为无过错的当事人,有没有什么救济途径?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条中“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通常要和已列明的具体情形具有同质性、相当性。
这里的(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是指除了前四项之外,一方存在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
而要想根据对方出轨等事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定要有相关的证据支持,如无法证明对方侵权,则赔偿金通常无法得到支持。
实务中,既有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的案例。也有对方婚内出轨生子,孩子不是自己的,以亲子鉴定结果为证据获得赔偿支持的案例。

五、写在最后
在买房动辄花掉家里几代人积蓄的今天,加名有风险,变更需谨慎。
如确有必要,可以考虑在加名前签订相关协议,对加名是否附条件等问题约定清楚。为避免约定无效,委托专业人士起草?为宜。
温馨提示
碍于文章篇幅,加之实际情况往往复杂多变。实务中由于具体事实细节的差别、取得证据的不同,对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等,最终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
感谢您的阅读,求点赞,求关注,求转发~
原创不易,本公众号将持续给您带来干货文章~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