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典型物业纠纷案例分享

发布时间:2023-06-12 10:06:5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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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小区住

免不了和物业打交道

如果不巧遇上

房顶漏水、电梯故障

物业费上调......

住户和物业的关系

立马会变得紧张

物业纠纷如何解?

和物业前沿看几个常见案例

说不定里面就有你遇过的问题哦

某小区楼房顶层露台下水不畅,雨水无法及时排泄,流入楼下业主陈某家中,造成陈某家多处泡水。后来,陈某将顶层业主和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经查明,顶层业主房产证中的产权范围没有露台,其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亦未约定露台归其所有。法院判决某物业管理公司对陈某有证据证明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

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建筑物的公共部分,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某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熟知自己管理中的物业情况,以及大雨可能造成露台积水而发生泄漏的风险,但该物业没有及时处理露台杂物,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

露台是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不能一概而论。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如果规划上并不专属于特定房屋,建设单位销售时亦未列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仅根据正常通行情况下只能从某户业主家内进入露台的情况,尚不足以认定该露台归该户业主专有而物业服务人对该露台没有维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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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某小区居住多年,觉得物业管理存在很多瑕疵,比如部分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后没有及时更换等等。张某认为物业收取了物业费,但是提供的服务却不能令自己满意,便决定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对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局部存在瑕疵不能视为重大瑕疵,业主不能因此拒交物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非拒缴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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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工作变动搬离某小区原住处,此后房子一直空置,无人居住。数月过后,李某收到了物业发来的催缴物业费信息,感觉很疑惑。自己已经不住小区,也不再使用小区内公共设施,为什么还要付物业费呢?

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交纳相应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员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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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分别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上调物业费。业主刘某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该行为属于擅自上调物业价格,拒绝按照新标准缴费,被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刘某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支付物业费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依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适时调整。物业费的调整事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协商后共同表决确定。决定调整服务价格,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案例中,某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分别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即便人数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但与召开业主大会共同表决的过程存在本质区别,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不能产生对其他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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