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一物业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3-06-11 23:26:4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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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市监处罚〔2023〕JG002号

当事人:德州永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登记号:91371402MA94TB7T7Q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湖滨南路与新华路交叉口阳光花园商务大厦19层B08号-1

 

当事人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德州永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德州永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有物业管理经营范围的资质;

2.德州永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赵某红身份;

3.《协助调查函》1份,德州市不动产中心出具的德州市传输局宿舍房产登记面积明细表1份,证明德州市传输局宿舍业主的房产证登记面积。

4.被询问人赵某红《询问笔录》1份,德州永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德州市传输局宿舍2021年和2022年物业收费统计表复印件各1份,2021年和2022年对实际居住面积大于房产证面积的业主收取物业费时出具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德州永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德州市传输局宿舍业主物业费的情形。

5.2023年4月17日拍摄德州市传输局小区物业价格和收费公示牌的照片,证明德州永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6541.0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缴款码到11家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德州、威海、齐鲁、青岛、德州农商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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