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押过户,即不动产“带押过户”。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已经抵押的不动产买卖转移时,不需要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权,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带押过户”主要适用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未结清的按揭贷款,且按揭贷款当前无逾期。
“带押过户”改革后,可以大大节省不动产的交易时间,降低交易难度和交易成本。
与传统的二手房交易模式相比,免除了卖方先归还原住房贷款的“过桥”环节,降低了二手房交易成本,缩短了交易时间,有利于激发二手房市场交易活力,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市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带押过户”主要适用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未结清的按揭贷款,且按揭贷款当前无逾期。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不动产登记簿已记载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或者《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再行办理。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驻榆各金融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深入推进“三个年”建设,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金融”一体化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民法典》《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现就推行不动产抵押合同信息确认表(以下简称合同信息确认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23年5月1日起,逐步推行合同信息确认表,金融机构和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可使用合同信息确认表(详见附件1)代替主债权合同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主债权合同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合同信息确认表审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再审查、留存主债权合同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合同信息确认表经抵押权人、抵押人等当事人签章后生效,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动产抵押登记涉及的抵押信息,以金融机构和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的合同信息确认表记录内容为准。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升级不动产登记网上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增加实名认证、电子签章服务,并将电子合同信息确认表模板添加到登记平台,免费提供给金融机构和公积金管理部门使用。金融机构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尽快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接,完成窗口延伸服务协议签署、身份信息备案、不动产抵押登记电子印章注册等。后续,可在登记平台录入信息、自动生成电子合同信息确认表,经当事人分别在线确认、电子签章后,直接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2023年6月1日起,逐步推行电子合同信息确认表。金融机构和公积金管理部门采用登记平台电子合同信息确认表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不再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纸质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留存不动产抵押登记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由金融机构或公积金管理部门自行保管,实现零材料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经评估,信息填报质量较高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提供全天时自动受理、智能审核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秒办”服务。金融机构和公积金管理部门未在登记平台注册电子印章,但采用纸质合同信息确认表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不再提交主债权合同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原程序受理、审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金融机构和公积金管理部门须按月逐件整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纸质材料,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移交。积极探索“带押过户”服务,各金融机构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可自行选择通过抵押权变更(转让债权、变更贷款额度和期限,同步过户变更)、新旧抵押权组合(借新贷、还旧贷,同步过户)、新旧抵押权分段(借新贷、过户后还旧贷)等模式实现“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积极支持,通过集成受理、合并办理等方式,实现登记、贷款、放款、还款无缝衔接,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资金安全。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可直接将合同信息确认表模板添加到自身贷款管理系统,通过互通共享将签署生效的合同信息确认表及相关数据共享至登记平台,用于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结后,将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共享至金融机构和公积金管理部门贷款管理业务系统。经评估,共享数据质量较高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提供全天时自动受理、智能审核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秒办”服务。给小忆点个在看,爱你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