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追索物业费需满足以下条件:
1、被告是房屋业主。物业费由业主承担(《民法典》第937条)。“业主”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系不动产,其权属一般以登记为准(《民法典》第214条)。故一般来讲,需要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以证明案涉房屋的权属。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房产证》也可以初步证明房屋权属,但是这些证据证明力不强。
2、被告已经收房。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确立的规则。房屋交付之前,由开发商负担物业费;房屋交付之后,由业主负担物业费。实践中,物业费的起算时点一般取决于两个因素:房屋交付时间、登记时间。这两个时间中更早的一个,就是业主应当开始承担物业费的时点。本项的证据一般是物业公司自制的、业主签署的《房屋交接单》。
3、原告是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人。《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一个小区只能有一个物业服务人。故要收取某小区的物业费,需要证明该物业服务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人。所需的证据就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有两种:一种是物业公司与小区建设单位或者业委会签订的,该合同对全体业主生效(《民法典》第937条),行业内称为“大合同”;另一种是物业公司与小业主单独签订的,仅在物业公司和小业主之间有效,行业内称为“小合同”。一般来讲,两个合同都有效,但是大合同具有超越小合同的证明力:其还可以证明物业公司是小区的物业服务人。故一般而言,大合同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必需的证据。
4、诉争费用经过了有效催收。实践中,绝大部分法院都将有效催收认为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起诉条件。如果没有经过有效催收,那么就不具备起诉条件,法院就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不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其依据是《民法典》第944条第2款的反对解释。该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法院对其进行反对解释,即:如果不催告,物业服务人就“不可以”提起诉讼。此项的证据包括:催收函及邮寄记录、催收函贴门照片、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
5、原告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人需要证明自己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才可以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此项证据一般包括:物业服务照片、代收代缴水电费的记录、消防维保合同、电梯维保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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