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损害了符合购买该类房屋资格家庭的合法权益,实为转让经济适用房指标,属于法律的禁止内容,应属无效。\n法律规定如下:\n《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佳房,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可予支持。政策、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 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经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考虑居住安置问题妥善处理,在认定买受人所受损失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因房屋升值获得的利益、买受人因此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买受人装修房屋的添附价值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借名买房 #经济适用房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房产纠纷 #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