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写的对涉执房地产评估报告的异议,\n我看你们感兴趣,那我多说几句。\n.\n《涉执房地产评估报告》到底是个什么东西?\n我觉得,虽然他出现在执行阶段,\n但他归根结底还是个鉴定意见。\n有人说,你提这个异议不是法定异议理由\n但是,民事诉讼法既然规定了,鉴定材料要组织质证,鉴定意见可以质证,\n那即便不去执行法律法规里面找依据,我也可以对三性和证明力去质证。(我确实也没去翻)\n我要求鉴定人员补充说明,书面答疑,那自然可以;\n我觉得他的真实、合法、关联有问题,那自然可以\n我异议他的证明力,从他方法论的角度去评价他,那也不是不行。\n.\n对吧,点到为止,在贴个异议出来我们可以讨论\n.\n我一届实习律师,说的再多就不礼貌了。\n.\n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n[三R][四R]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n[三R][五R]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n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n[三R][六R]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n(一)委托法院的名称;\n(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n(三)鉴定材料;\n(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n(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n(六)鉴定意见;\n(七)承诺书。\n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n[三R][七R]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n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n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n#猫律加油ya #律师日常 #房产知识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