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争夺战:法院一锤定音,业委会胜诉

发布时间:2025-09-24 13:28:1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人防车位争夺战:法院一锤定音,业委会胜诉

人防车位争夺战:法院一锤定音,业委会胜诉

近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开发商将小区负三层人防工程(含所有车位)的使用权返还给业委会。这一判决为全国众多小区的地下车位归属争议提供了明确判例。\n \n案情回顾:业委会开发商各执一词争使用权\n \n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 “某业委会”)诉称,被告江苏某房地产公司在出售小区房屋时,业主支付的购房款中已包含地下人防工程规划车位的投资成本,因此全体业主对该地下人防车位依法享有使用、管理及收益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某大厦负三层人防工程(含所有车位)的使用权返还给原告。\n \n开发商则辩称,其作为人防工程的投资建设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依法享有对该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利;并强调人防车位的建设成本并未纳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实际售价远低于物价局备案价格;此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开发商有权出售人防车位使用权,且投资主体身份不因房屋销售发生转移;人防工程竣工后一直由开发商实际管理维护,并承担全部运维费用。\n \n法院审理:依据成本与法规判定使用权归属\n \n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业委会于2023年3月25日正式成立,并在所属居委会及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完成备案,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市物价局早年出具的成本认证报告,涉案人防车位的建设费用确已纳入商品房开发成本,并作为备案销售价格的依据。开发商虽辩称销售价格低于备案价,但实际售价仍高于开发成本,且未举证证明人防建设成本系其独立承担。法院认定,随着商品房销售完成,人防车位的建设成本已通过商品房销售转移至全体业主,业主成为实际投资者。\n \n此外,《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作为平时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则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本案中,原告某业委会已依法成立并备案,故涉案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权应归原告所有。\n \n综上,一审判决开发商向业委会返还涉案人防工程(含车位)的平时使用权。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打赏
凡注明"来源:安吉房产网"的稿件为本网独家原创稿件,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admin】
关键词:
0相关评论

热点楼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