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及违规处理 经济适用房骗购案的公开质询函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我们向贵局实名举报“李爱民、时丽晓夫妇骗购两套经济适用住房,洛阳 经适房20年未实际入住”一案,自2024年4月16日贵局签收举报材料至今已逾10个月零21天,远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6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虽于2025年3月7日收到贵局书面答复,但答复内容存在明显程序违法与事实认定矛盾,现依法提出以下质询:一、案件处理中的程序违法问题: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及《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本案属事实清晰的经适房管理类案件,无需延长办理期限。贵局历时318天未结案(超出法定时限198%),且未依法告知延期理由,已构成程序违法。2. “另案处理”适用依据缺失。 贵局答复称“将进行另案处理”,但未提供任何法律依据。经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四十三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关于加强经适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第7、8、9、10条对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管理、处理都有严格规定。 上述规定均未赋予“另案处理”的裁量空间,贵局此举涉嫌规避法定职责。二、事实认定与处理决定的矛盾:自认事实完整却拒不处置。 贵局复函已确认:“李爱民2004年、2006年分别在洛阳、北京购置两套经适房”,此行为直接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经适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贵局应立即启动收回程序而非“另案处理”。三、严肃问责要求: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举报人现要求:一、于收到本函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以下事项: 1、 “另案处理”的具体法律依据及立案编号。2、 超期办理的直接责任人名单及追责情况。 3、 涉案房产的查封保全措施及收回时间表。二、 对推诿拖延的相关责任人员依《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