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n2020年3月,卖方与买受人万某中、房屋中介签合同,约定: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居间介绍,卖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万某中,实际成交价格25万元,房屋过户等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于2020年3月30日付款9万元,于2020年3月31日付款12万元,同时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买方于产权证办理满2年后办理产权过户时付款4万元;期间,买方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有权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和出售;万某中支付购房款20.8万后搬进房屋并花了7万装修。\n关键时间线:\n2019年12月:房屋因借贷纠纷被查封\n2020年3月3日:法院判决卖方需还款21万元\n2020年3月30日:隐瞒查封事实签订购房合同\n2020年4月:买方发现房屋被查封\n法院判决结果:撤销购房合同(因卖方欺诈)、返还购房款20.8万元、赔偿装修损失7万元、驳回违约金5万元诉求\n争议焦点\n1.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n2.买受人请求售房人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n3.买受人请求售房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n \n1.合同效力认定\n根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故意隐藏重大事实(如房屋被查封),导致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受欺诈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撤销。\n本案中,一是卖方出庭应诉了涉案房屋被查封冻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表明其签订涉案购房合同前已知涉案房屋被查封冻结的事实;二是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购房,暂时未过户,买方没法知道涉案房屋已被依法查封,卖方却没有告知万某中涉案房屋被查封冻结的重大事实,故意隐瞒涉案房屋真实情况,足以使买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所以买方可以撤销合同。\n \n2.返还购房款\n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本案中,合同被撤销后,卖方应向买方返还房款,买方应向卖方返还房屋。同时卖方利用欺诈手段出售房屋,属于过错方,要赔偿买方装修费7万。\n \n3.违约金\n根据《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n本案中,涉案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约束力。所以买方主张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n#房产 #买房 #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