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常见法律问题(二)

发布时间:2025-09-20 06:25:2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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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常见法律问题(二)

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常见法律问题(二)

1、唯一住房能否查封、拍卖?\n(1)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n(2)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n【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n2、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能否查封?\n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理。\n【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n3、养老金能否冻结、扣划?\n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n【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n4、住房公积金能否冻结、扣划?\n执行法院需要冻结被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的,可以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冻结。经查询,确定被执行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的,执行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以冻结,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及利息的,对超出还款余额及利息部分,执行法院可以冻结。符合相关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予以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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