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货的故事143:转让房产引发的两次诉讼

发布时间:2023-06-05 10:05:25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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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你看这个案子很有意思,卖一次房打了两次官司。”

“这么奇葩吗?说来听听”

“蔺某梅与徐某签订一份《房产转让合同书》,约定:蔺某梅将其一套住房转让给徐某,房款分三次支付。合同签订后,蔺某梅将该房产交付徐某使用,徐某先后将合同中约定的定金及前两笔房款共计46万元交给蔺某梅,剩余29万元房款未付。后来,蔺某梅的丈夫李某文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转让合同书》协议无效,徐某反诉要求继续履行该房屋买卖协议。法院作出判决,蔺某梅、李某文继续履行与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并办理涉案房屋的房产过户手续。”

“出卖方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买受方要求继续履行,这是一次诉讼,怎么引发的第二次?”

“2013311日,徐某与公证员前往蔺某梅住所送达房款,因徐某要求蔺某梅出具收条并注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蔺某梅认为还应支付相关房款利息,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当日,徐某将房款29万元交至公证处办理提存,该处审核后认为双方合同中未约定付清房款再办理过户手续,不符合公证提存的条件未予办理。后蔺某梅多次前往公证处索要该笔款项,因利息问题与徐某无法达成一致,公证处没有将该笔款项支付给蔺某梅。蔺某梅追讨余款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奥,双方因利息争议无法提存,出卖没有拿到尾款。法院怎么判的?”

“法院认为,依据执行裁定书,徐某应当自2013117日至2013217日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而徐某直 至2014425日才办理完过户手续。在此期间徐某将29万元房款交至公证处,由于此款不具备提存条件,故公证处未办理公证提存手续,导致蔺某梅在一年内多次找公证处要求给付房款29万元未果。由于蔺某梅和徐某在利息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之后公证处将房款及利息返还徐某。导致蔺某梅无法取得上述房款,直至蔺某梅诉至法院,徐某也未将29万元房款支付给蔺某梅。因此,徐某理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法院判决徐某支付原告蔺某梅房屋转让款290000元,以及支付蔺某梅延期支付房屋转让款利息25447.50元。”

“小妹,你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的难以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情况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制度的目的与意义主要是债务人将无法交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

“对,在本案中,蔺某梅与徐某并未就延迟支付房款的利息达成一致,一旦公证机关进行提存,则可能伤及债权人的利益。并由于此款不具备提存条件,故公证处未办理公证提存手续并将款项退还给徐某的行为并无不妥,徐某并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因而除支付房屋转让款外,还应当支付迟延履行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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