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钱江消息综合自温州地产麻辣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杭州中院、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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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发文,有浙江网友爆料,称温州瑞安万达广场辞退孕妇,不给赔偿金。
网友原文
据了解,这篇截图来自当地某论坛。截至目前,已经查询不到这篇帖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如果职工怀孕,企业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④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⑤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⑥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⑦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是指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 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02
此前杭州也发生过类似的事件,2019年2月,朱女士应聘成为了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随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2日起1年,试用期3个月,工作内容为人力资源工作,基本工资为14000元/月。
朱女士入职后不久便怀孕了,因孕期检查等多次请假。2020年1月,朱女士因羊水过少、妊娠合并贫血等原因住院治疗,5日后出院,医生建议休息一周并开具了医疗证明书。出院当日,朱女士便通过钉钉发起了1周的病假申请并上传了医疗证明书,但未获批准。
几日后公司又将其岗位调整为了行政助理,月薪也由1.4万元降低到了只有4000元。更令朱女士气愤的是:5天后,公司以朱女士在没有与管理层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形成旷工事实,因工作上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提出与朱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因为怀孕,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接连被调岗和解除劳动关系,朱女士感觉受到了歧视。
在生下孩子后,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该科技公司却不服仲裁裁决,向桐庐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旷工不成立,
劳动合同解除无效!
桐庐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科技公司虽然未批准朱女士的病假,但结合朱女士之前的请假及住院情况来看,朱女士并非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能认定朱女士旷工。且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认定朱女士存在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哺乳期届满之日止,故朱女士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期届满之日止。

最终,桐庐法院依法判决该科技公司给付朱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及被停发的工资损失、餐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共计19.6万余元,并为朱女士缴纳停发工资期间的社会保险等。
该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据了解,《南方都市报》曾经采访过3000位用户,25.6%的受访者表示目前所在单位没有执行带薪休产假,32%的人表示带薪休产假期间只能拿到底薪。
那么,对于孕期休产假你怎么看呢?或者有怎样的经历和我们分享吗?以及,你怎么看待“坦诚怀孕被辞退”这件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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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工资涨五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