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原单位工作期间通过房改优惠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后张某及妻子陈某共同居住在房屋内。
2018年9月,张某孙子小张进入小学读书。2019年8月,张某、陈某与小张的父母共同前往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为小张,成交价为10元,该房屋就此过户到了小张名下,但产权证仍由张某持有,房屋也由张某与陈某继续居住。
2021年,陈某患病住院,张某、陈某与小张父亲发生矛盾,小张父亲自行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陈某死后,张某向法院起诉小张,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
案 件 裁 判
法 官 说 法
转载来源:江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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