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多数决”能否凌驾于私有物权?\n《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排他权利,为何以“双2/3参与双3/4同意”就能强制剥夺低层住户的合法权益?这是否构成多数人的暴政?\n \n2. “惠民工程”为何制造新的不公?\n加梯后高层房产增值,低层却因噪音、遮挡贬值,这种劫贫济富式的财富转移,是否符合“共同富裕”的公平原则?\n \n3. 协商程序沦为形式,谁在践踏法治?\n所谓“充分协商”常演变为高层业主联合居委会的“施压会”,低层反对意见被刻意忽略。当协商变成走过场,程序正义何在?\n \n4. “一票否决权”被架空,法律尊严何在?\n《物权法》要求新建、改建、占有共有部分需全体同意,但地方用“加梯指导意见”偷换概念,将法定义务降格为“道德协商”,这是否属于行政越权架空法律?\n \n5. 审批环节是否存在权力寻租?\n部分项目在低层业主未签字不知情的情况下仍获规划许可,审批部门对虚假签名、伪造材料视而不见。谁来监督公权力的不作为或乱作为?\n \n6. 补偿标准谁制定?为何拒绝第三方评估?\n强推“一口价”补偿(甚至零补偿),拒绝委托专业机构评估低层损失。若真公平,为何惧怕市场化定价?\n \n7. “老年人优先”是否成为道德绑架工具?\n以孝道之名要求低层牺牲权益,却无视业主的正当诉求,当民生工程异化为道德勒索,社会公德何在?\n \n8. 后期运维黑洞,谁来保障公平担责?\n电梯维保、电费、大修成本强制摊派给反对者,是否违背“谁受益谁承担”的基本法理?低层为何要为他人消费买单?\n \n9. 司法救济为何失灵?\n低层业主起诉常因“涉及公共利益”被驳回,但“公共利益”不应以牺牲个体法定权利为代价!当司法放弃制约权力,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何在?\n \n10. 政策制定者是否该为制度缺陷担责?\n鼓励加梯却无配套制衡机制,放任矛盾转嫁民间。当政策制造阶层对立,决策者或政策推行者是否该被追责?\n \n我的这些质问并非反对适老化改造\n而是呼吁在法治框架下实现真正的公平\n任何民生工程若以牺牲部分人的法定权利为代价\n都是对正义的亵渎。\n \n#老旧小区改造 #和谐邻里关系 #加装电梯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