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购房“团购费”是否合法?能否退回?
答:
1. 违规收取的“团购费”,应当退回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购房人收取“茶水费、团购费、诚意金、电商费”等除预收款、预付款以外的变相加价行为,所收取的费用应纳入购房人的总房款,且购房人所支付的用于购房的总价款应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房款一致。委托销售的佣金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变相收取购房人佣金。
2. 合法收取的“团购费”,视情况退回
首先应审查双方对此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从约定。如一些团购费服务合同中约定:“若最终未购买房源,则在提出退款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服务费”。
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团购费如属于服务费性质,并不以购房人实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支付条件,购房未成,并不退还;如属于居间报酬性质,则应以实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前提,否则不能收取居间报酬,但可以要求购房者支付居间活动必要费用;如属于购房款溢价,在购房未成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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