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筹集方面,由深圳市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相关政策和计划,监督、指导区住房主管部门、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开展筹集活动;
☛ 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工作;
☛ 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自行开展或者经区住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工作。

☛ 住宅;
☛ 商务公寓;
☛ 产业园区配套宿舍;
☛ 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
☛ 城中村房屋;
☛ 其他社会存量房屋。
在《指引》发布后通过租赁或者合作经营收储房源,属于城中村房屋的,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十年;属于产权明晰的社会存量房屋,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