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在忙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关于业主买房子支付了4万元“团购费”的纠纷,法院审理的案由为不当得利。\n业主到开发商售楼部买房,接待的销售人员推荐业主交4万元“团购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可以享受4万抵6万的优惠。业主交完4万元,销售人员开出的收据上盖的不是开发商的章,后来经了解是中介公司的章。业主在交这4万元时并不知道接待方和收款方非开发商。\n业主后来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总房款虽有优惠,但团购费并未体现在购房总价款中。多户业主共同起诉中介方和开发商,要求退回团购费。\n业主手上的证据有支付4万元的刷卡POS单,中介公司开的收据,商平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支付房款的银行流水。业主能证明:1.业主受有4万元损失;2.中介公司获得了4万元利益;3.中介公司获利与业主受损有因果关系;4.中介公司获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庭审过程中通过发问确认了中介公司在开发商售楼部收入团购费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开发商对比知情并默许。因此,开发商对业主的损失存在过错。\n庭审发问过程中,作为业主方律师,问了中介公司:1.案涉团购费是什么性质?答曰中介费。2.有没有就团购费与业主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其他书面确认书?答曰没有。\n庭审辩论发表辩论意见时就庭审发问时对方回答的问题,中介公司主张其收取的4万元是中介费,其应当就自己与业主之间房产经纪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负举证责任。即使中介公司举证成立,其收取中介费也不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n目前此案还在审理过程中,因开发商起诉中介公司的案件正在二审,且该案件涉及本案的团购费。我方已向法院申中止审理,等待开发商诉中介公司案件的二审结果。\n关于本案的其他问题,敬请等待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