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办公楼前修建了平安鼎,摆放了两个石狮子,安装了音乐喷泉和泰山石,进行了配套室外土建及安装工程,是否征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小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第一条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产,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办公楼前修建的平安鼎、石狮子、音乐喷泉、泰山石、旗杆和室外道路都不属于房产的组成部分,不需要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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