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757条至762条新增了房产限购政策在司法拍卖(变卖)活动中适用的内容。实践中,执行人员对于本地是否有房产限购政策一般是比较清楚的,但少数情况下会处置外地的房产,因此,该部分内容有必要了解。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职责,又要尊重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没有购房资格”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通过司法程序合法化。
【房产限购政策的适用】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变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具备购房资格的公告与承诺】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成交后购房资格的审核】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虚构购房资格的拍卖无效】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购房资格以房抵债的禁止】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违反限购政策的制裁】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