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 法

1、业主的含义是什么?

业主是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或者在一个建筑区划内拥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有建筑物空间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
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业所有者,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
业主是在区分所有权制度下的一个法律概念。业主和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同义语。房屋开发商、投资商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但一般不称为业主。
业主是一个集合概念,具有独立宗地并且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也不称为业主,例如酒店、大厦的所有权人。按照共有关系拥有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也不称为业主。

2、什么是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是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业委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通俗地讲,业主大会不能天天开,物业问题有可能天天见,为了方便业主维护自己的物业权利,成立一个常设组织,选举产生业主代表作为委员,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广大业主的权益,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可以说,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与物业企业直接高效沟通的纽带,将对物业服务形成一个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户数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由三人组成。候补委员人数按照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确定。

4、什么是物管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物管会,从本质上说,与业主大会、业委会一样,是业主自治组织。主要是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是确有困难未能成立的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街道、乡镇负责组建物管会,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推动业主自治组织的建立与完善,保障小区居民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不超过三年, 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管会需在30日内解散。满三年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由街道(乡镇)重新组建物管会。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5、业委会成立要求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的恰当人数,可以按照如下规则估算:最接近“小区总户数*2%”的单数。由此可以保证小区业主的较高质量的沟通覆盖。比如,对于1000户的小区,1000*2%=20,较好的委员数量为19或21。

6、物管会成立谁确定?

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部门制定。
《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北京市推出的第一个配套政策文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将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相关事项,组织业主行使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职责。
业主组织的过渡形态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条例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形式。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临时机构,依照规定承担相关职责。办法进一步深化落实条例的精神,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更加精准定位,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组织的过渡形态,主要负责组织业主协商共治,其中成立之初最重要的功能是要推进向业委会的过渡。
弥补小区管理主体缺位
长期以来,由于业主参与意识不强、成立程序复杂、人选缺乏把关、自组织能力弱等导致业委会成立数量少,比例低,造成物业企业和业委会两大主体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不平衡市场格局。
业主组织的缺失影响了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和业主权利的充分有效行使。物业管理委员会弥补了业主组织的缺位。
办法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包括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或者有困难,或者业委会成立不起来等情形下均可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五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不同于业委会动辄半年、一年甚至多年的成立周期,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将提高效率,简化流程,具有快捷高效的组建路径,通过“公告—推荐人选—确定人选—公示—备案刻章”五步即可完成,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较快成立。
全方位监督指导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接受街道、社区和业主的监督。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规定条件,不按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费或者存在房屋使用禁止行为的,不能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
同时,通过成立备案、人选把关、人员退出、印章收回、违规撤销等规定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督指导体系。
具体流程模板可参照使用
一个有效的政策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办法重在实操,围绕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细化了成立的条件、人员的资格、组建的流程、具体的职责以及会议制度、表决机制等,提供了工作流程、六大参考模板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样式。
手把手指导基层开展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可以有效解决成立不规范、成立后不知道怎么干的难题。
组建过程的公开透明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不仅发动业主,组织业主积极参与,而且加强了组建过程的公开透明。
街道发布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公告、成员情况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且对显著位置给出了明确的指向,确保物业管理委员会在阳光下运行。

主编:王梦乐
微信号:ywhzx18761621339,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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