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在宅第制度上具有严格的等级性。\n《唐六典》卷23《左校署》条载:“凡宫室之制自天子至于士庶各有等差。”大和六年(832年)六月唐文宗颁布的《营缮令》则明文规定:天子之宫殿皆施重拱、藻井;王公已下,舍屋不得施重拱、藻井;三品已上堂舍,不得过五间九架,厅厦两头门屋,不得过五间五架;五品己上堂舍,不得过五间七架,厅厦两头门屋,不得过三间四架;六品七品以下堂舍,不得过三间五架,门屋不得过二间两架;而庶民百姓所造堂舍,不得过三间四架,门屋一间两架;五品己上才得制乌头门。而对逾制者则采取相应的惩治措施,《唐律疏议》卷26《杂律·舍宅车服器物违令条》:“诸营造宅舍、车服、器物及坟苗、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会赦,皆令改之,坟则不改。”\n⭐法律中有关于士庶住宅规格的详细限定,但并不限制住宅面积的大小,因此长安官员住宅的大小可以说取决于财力和个人喜好。一般官员住宅为带廊院的两进或两进以上院落。这种住宅有的在门外设有门屏,高约8尺。如是有内外门的宅院,则进入外门之后是横长的前院,设有外舍一类建筑,也叫门馆、宾馆,供客人小憩。穿过内门,进入主院,主院方阔,中部偏北为正堂,四周以廊屋围绕。住宅之外还附建外廊,供仆役居住及豢养牲畜。\n⭐唐代依据《唐六典》“良口三人已下给一亩,三口加一亩,贱口五人给一亩,五口加一亩”的原则授给园宅地,“若京城及州县郭下园宅,不在此例”,即长安、洛阳、扬州等城市不受此限制,这应该是考虑到官僚贵族建宅的需求;另外长安城空间广大,并不缺少宅基地,相反城南大片闲地甚至转变为农地。根据黄正建先生的研究,唐代人宅院面积在150至2000平方米之间,而单间房屋的面积则在8至30平米之间。唐代长安普通人家四合院住宅多为独院或二进的院子,面积在500到2000平方米左右(1到4唐亩)。\n⭐房屋的高度,还都没有两层以上的。为了加强统治,唐朝政府严格规定坊里居民不得登高临视宫中,若“登高临视宫中者,徙一年;殿中,加二等”并且规定“其士庶公私第宅,皆不能造楼阁临视人家”等等,这就从制度层面规定了一般住宅的的房屋不会太高,而单层就显得尤为普遍。\n⭐唐代的住宅价格主要包括按面积计算的住宅用地的价格、房屋建材的价格以及树木等其他附属财产的价格。同时,住宅用地的价格因其所处位置的地理环境和到达某些权力中心的便利程度不同有所不同。\n#唐代建筑 #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