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将拆迁安置房卖给李某后又将房卖给梁某,其“一房二卖”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且看法院的判决。
孔某将自己位于的拆迁安置房(2017年11月满5年)以34万出售给李某,李某先支付房款25万元,并约定尾款待过户后再行支付。但孔某在向李某交付房屋钥匙的过程中,私留一把钥匙。
后孔某为偿还高额债务,利用之前保留的钥匙,更换该房屋门锁,将该房屋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再次出售给梁某。梁某支付房款人民币25万元并约定房屋过户后再行支付尾款,孔某取得25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梁某取得该房屋的新钥匙并告知孔某进行了装修。装修期间,梁某电话告知孔某,李某阻止其装修房屋。孔某告知梁某,其只管装修,他与李某进行协商。后孔承诺按期返还李某25万元购房款,但分文未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观点
“一房二卖”如何认定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
在判断“一房二卖”是否为合同诈骗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一一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一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