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
遗产怎样继承?
今天通过一件继承纠纷案实例
了解继承那点事
原告王某1、王某3与被告王某2系同胞姐弟关系,王某1系大姐、王某2为二弟、王某3为三弟,三人的父母王某、许某分别于2022年8月4日、2018年1月13日逝世并未立有遗嘱。三人父亲王某名下现有位于干河办事处9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系由王某出资10000元购入。姐弟3人多次商量就该房屋继承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1、王某3诉称要求法院判决自己与被告王某2各自按三分之一的份额继承父亲名下房屋的不动产权利,被告王某2辩称,父亲王某当时在购买诉争房屋共出资9000多元,王某要求王某2出资了3000元,故王某2应占有该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剩余的60平方米才系本案二原告所主张按三分之一分割的面积。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作出
新的详细规定
为遗产继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王某1、王某2、王某3作为被继承人王某的子女,在被继承人王某逝世时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均为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对被继承人王某名下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某厂宿舍的房屋享有同等法定继承权利。
王某2提出
父亲王某当时在购买诉争房屋
共出资9000多元
王某要求他出资了3000元
他首先应占有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
剩余的60平方米
才能按三分之一分割面积
法院最终有采纳他的辩称意见吗?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王某2针对自己的上述辩称提供了录像一份,录像中只有王某一人说了一句“王某2在我当时购买这个房屋时是出了钱的,具体多少钱我不记得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王某2提供的录像无法说明其来源即原始载体,且录像不完整,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亦不能证实其拟证的事实,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其在父亲王某购房时出资3000元的事实,故对被告王某2的辩称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合法的继承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对诉争房屋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依法确认原告王某1、王某3与被告王某2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原告王某1、王某3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继承人王某名下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某厂宿舍的房屋产权由原告王某1、王某3、被告王某2各继承三分之一。
通过此案
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哪些启示呢?
继承纠纷需要起诉时需要注意什么
第一、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法定继承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继承权的确定,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碰到类似情况时要注意收集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前的身份关系材料,以确定继承人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第二、注意继承的方式,即法定继承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先后顺序,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三、注意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先后顺序及范围,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官提示:
第一顺序中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中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来源:仙桃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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