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不按法定程序进行?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5-18 22:46:5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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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未对房屋进行评估,违法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为大家讲解。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1日湖北省荆州市某区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与此同时公布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收主体为区政府,征收部门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张某名下登记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该地区应签约108户,已签约并配合拆迁107户,仅剩张某一人未达成协议。
11月19日,张某不服区政府做出的房屋行政征收决定,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了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因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区政府未能与张某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又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张某应得的剩余房屋补偿款项、室内装修、附属物、搬迁费、辅建筑物、设备迁移、临时安置过渡非及其他补偿费共计57万元。
张某认为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均违法,侵害了合法权益,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镇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违法,虽然涉案房屋的征收决定书先前已被确认违法,但是没有被撤销,征收决定仍然存在,具有相关的法律效力。
房屋的征收主体是区政府,与张某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具有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嫁个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而区政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张某依法送达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因此区政府在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故法院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补偿书违法。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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