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 | 《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部分条款解读和说明

发布时间:2023-05-18 16:53:0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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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背景

《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阜政办[2008]88号)于2008年经市政府研究出台,已历时近10年,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国家、省新近出台的维修资金相关管理政策,我市维修资金管理政策尤其是交存标准、交存方式、保值增值方式、统筹资金的建立以及优化业主表决、应急维修等相应内容也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调整或补充,本着便民利民、权责对等、便捷高效的原则,结合外地市先进管理经验和我市实际,建议修订阜政办[2008]88号文件。

二、修订《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主要参考依据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3.住建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

4.天津市、广州市、大连市、南京市、合肥市、淮南市有关经验和做法。

三、部分新增或调整的条款内容解读和说明

1.明确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新增条款)

《办法》第五条规定要加强维修资金管理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要全部建成业主网上综合查询系统,网上表决系统,实现网上交存、网上查询、网上申请、网上表决、网上发布等功能,实现业主实时掌握了解我市维修资金管理的交存、增值、使用和节余动态信息,增强资金监管透明度,便于业主参与和监督。

2.交存标准的调整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应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交存维修资金,经测算,并考虑到综合因素,建议我市暂按80元/m2(未配备电梯)和110元/m2(配备电梯)的标准交存维修资金,用于出售出租的车库和车位按80/m2的标准交存,并定期适时作出调整,另外按建筑面积交存也与后期使用维修资金按面积分摊费用保持相一致。

3.交存方式的调整

《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仍由购房人负责交存;本办法实施后,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时负责一次性代交,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再向购房人收取。这样做的目的有利于能全额足额交存维修资金,堵塞交存漏洞,方便业主后期申请使用。

4.专户管理的设定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维修资金办在银行开设归集过渡账户,并定期转存入财政专户,由市财政部门实施专户存储管理,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按幢按户设明细账。

5.计息标准和方式(新增条例)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自存入归集账户之日起计息,当年度交存的按年初活期利率标准计息;次年度起,按年初银行同期存款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计息。每年度向业主计息一次,同时记载入管理系统,实现计息到户,结算到户。

6.资金增值方式(新增条款)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维修资金可以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转存1-3年定期存款,并执行上浮利率标准,实现增值收益最大化。

建立市级统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维修资金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的增值部分,扣除按年度向业主计息分摊和管理费用外,其余增值收益部分按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统筹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应急维修项目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应急维修问题。该条款还明确规定了其他应禁止的形为。

7.应急维修范围(新增条款)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将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屋面、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8种行为界定为应急维修范围,建立应急维修快捷通道机制。

8.一般维修程序和应急维修绿色通道的建立(新增条款)

《办法》第二十二条对一般维修程序做出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简化了使用程序。一般维修程序实施维修仅需三步走:制定方案、业主表决和实施审查;明确应急维修项目的维修程序更为便捷,不再需要业主表决,仅要求将制定的方案在小区内公示,业主无异议后,经有关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即可维修。

9.优化业主表决方式(新增条款)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全体业主的受益的维修项目,可以采取委托表决、集合表决、默认表决和异议表决4种方式实施业主表决,并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集合表决”方式为申请人提前做出维修预案,由业主大会一次表决,分批分期实施,有效期3年;“异议表决”方式为维修方案公示期内,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不超过总受益面积和人数1/3的视为通过。上述四种表决方式的实施,可有效解决非应急维修项目的业主表决难问题。

10.企业备选库的建立(新增条款)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开招投标方式建立企业备选库,供业主自愿自主选择使用,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考核,适时调整,以方便服务于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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