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以一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及首付款,婚后办理产权登记离婚时如何认定该房屋的归属?

发布时间:2023-05-11 11:23:2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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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登记的日期即2007年9月7日。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居住的心屋购买于2007年8月20日,被告的父母以被告的名义交付定金、首付均发生在双方结婚登记之前,且被告父母一直为该房屋偿还房贷。虽房屋登记办理发生在原、被告结婚登记之后,但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且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房贷系原、被告共同偿还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案涉房屋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要求按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案例索引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472号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陈旭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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