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赠与配偶房产,离婚是否可以撤销?

发布时间:2023-05-10 14:57:3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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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宋于2018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2019年4月26日,二人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一份,载明:“协议人小王、小宋于2018年10月15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协议人小王婚前按揭购买了位于xx县××路××段××号,现我们自愿对上述房屋的归属达成如下协议:1.我们自愿约定位于xx县××路××段××号归协议人小王、小宋共同所有。2.上述房屋的剩余按揭款由协议人小王、小宋共同偿还。本协议经协议人小王、小宋双方签字、捺指手印后生效”。2019年4月26日,小宋、小王在xx公证处就前述《夫妻财产约定》进行了公证。2020年9月29日,小王和小宋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商离婚,但就房产分割产生争议,小宋要求分割房产的50%,小王认为房子系其婚前购买,《夫妻财产约定》为附条件赠与,且该房屋未过户,小王享有任意撤销权。

02
争议焦点:

小宋是否可以主张分割房产?

03
律师观点:

小宋、小王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以书面的形式对小王婚前购买房屋约定为共同共有,并对该《夫妻财产约定》进行了公证,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房屋应归小宋、小王共同共有。因案涉房屋现还有银行按揭贷款未偿还,根据《夫妻财产约定》,即该房产由小宋和小王各享有50%的所有权份额,且小宋、小王在离婚后应对该按揭贷款共同偿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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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翔律师,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共党员,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学历,中国法学会会员、高级律师培训师、高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师、佛山市中立法律服务社专家库专家(佛山市政法委组建)、佛山市南海区工会法律服务特约律师库成员、广东省“南粤春雨”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总队佛山支队社会志愿者、广东省湖北公安商会副会长、佛山市湖北南海湖北商会第一届、第二届首席法律顾问,202012月由兰州大学校长严纯华院士亲自颁发聘书,聘任为兰州大学第一期校友导师。执业多年来,广受社会好评,先后获得2014年度十大奉献网律(找法)2016年度十佳律师(华律)2016年度十大优秀律师(找法)2017年度最佳美誉度律师(法律快车)2017年度指导模范律师(华律)2017年度楷模律师(找法)2018年度风云人气律师(华律)2018年度十大好评律师(法律快车)2018年度最受欢迎律师(找法)2019年度最受欢迎律师(找法)2019年度十大好评律师(法律快车)、第八届律届精英榜2020年度杰出律师(找法&法律快车)等荣誉。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一个优秀的律师,不仅需要于""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高超的辩论技巧、严谨的工作作风,负责的工作态度,而且于""能恰切把握诉讼各方和法官的办案思维及断案价值取向,并能快速准确地予以应对周旋。唯此两者兼备者,方能无往而不利,无坚而不摧。执业以来,孟翔律师成功代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并参与了大量非诉讼业务。先后担任多家企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减少了各类经营管理风险,一直秉承“防患于未然“、”防治并重”的法律顾问工作理念,承接疑难复杂大要案及各类新型法律事务的处理;敬业守操,业精力强,深得同仁及客户的广泛认同、信任和好评,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优秀合作伙伴。
办案之余,孟翔律师还对疑难案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大量的研究,始终坚持走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专业化发展道路。先后发表了《关于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的建议》、《医疗纠纷中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浅谈如何防范合同风险》、《如何判断是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新冠肺炎疫情下退房问题的研究》、《关于<劳动合同法会议纪要若干问题之解读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控研究》、《民间高利放贷行为能否成立非法经营罪》、《基于审判中心主义场域下的刑事辩护制度再造》、《网络经济犯罪的表现及特点研究》、《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控研究》、《<民法典>视阈下居住权制度体系及其实现路径》、《公司律师审查合同的基本原则与方法探究》、《关于惩罚性赔偿在合同纠纷处理中的适用探究》、《<民法典>夫妻债务条款的不足与应对》等文章。其中孟翔律师所写的多篇文章被《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经济》、《法制博览》、《楚天法治》、《佛山律师》等刊物刊登发表,并被中国知网、万方数据、龙源期刊网、中国期刊网全文收录,20224月,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家级法律类权威出版社)正式出版了《企业全程法律顾问》著作。
“先做人,后做事;先立德,后立言”既是孟翔律师的道德追求,同时也是道德底线。以追求客户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在帮助客户解除痛苦、换取幸福之余努力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佛山孟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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