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物业代收水费,能免除自来水公司对公共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3-05-10 12:58:25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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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代收水费,能免除自来水公司对公共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吗?




案例1



即使有其他单位代收水费,也并不能免除自来水公司对公共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破裂的自来水管道的维修、养护主体。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本案中,破裂的水管虽位于原告室内,但是并非原告水表以里,况且该破裂水管与原告户内供水无任何关系,确为整栋楼供水的公共管道。关于被告北镇市第二自来水公司抗辩其直接按照总表统一收水费,而2017年后因存在纠纷未收水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即使有其他单位代被告北镇市第二自来水公司向用户收取水费,而北镇市第二自来水公司2017年后因纠纷未收水费,也并不能据此免除北镇市第二自来水公司对公共管道的维修、养护责任。故被告北镇市第二自来水公司应对此次水管破裂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北镇市第二自来水公司赔偿清洗婚纱费用1800元、吊顶坍塌维修损失622.4元、复印费23元及鉴定费2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北镇鸿鑫物业有限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沟帮子国路支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3)辽07民终273号)




案例2



自来水公司并未能举证其已将自来水主管道的维修管理义务向物业公司移交,故物业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自来水公司应否对张冬玲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第三人铁道房地产与自来水公司下属的丹东市自来水总公司五龙背公司签订《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从室外总水表至每栋楼室内分水表处的一切管道、设施归自来水公司负责维修管理,第三人铁道房地产向自来水公司一次性交纳三十万元作为维修工程管理费用。因漏水部位在公共水管部位,依据上述协议约定,维修管理义务人仍应为自来水公司。

虽自来水公司依据《五龙背温泉山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主张新盛物业公司是涉案管网的维修、管理责任主体,但自来水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涉案小区自来水主管道的维修管理义务向新盛物业公司移交,且新盛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中也约定了非因物业责任出现供水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新盛物业不承担责任。故基于上述分析,自来水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3)辽06民终315号)




案例3



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属于水务集团负责维护的范围。

法院认为,2021年9月14日,刘思阳家水管漏水,致使张鹏飞家装修材料等物件受损事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思阳家水管漏水原因是什么,应由哪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张鹏飞家室内渗水,系自刘思阳家流入。但刘思阳家实际情况是,其购买该楼房后尚未装修入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

刘思阳家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属于兴城水务集团负责维护的范围。该供水设施无故存在走水现象,显然是兴城水务集团维护不到位所致。对张鹏飞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兴城水务集团予以赔偿。

关于张鹏飞要求众信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众信物业公司与张鹏飞及刘思阳等住户尚未形成供水合同关系。张鹏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众信物业公司对供水设施设备负有管理、维护职责及存在误开水阀的事实,故其要求众信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2022)辽14民终2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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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居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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