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自醒】莫怪法院判赔不公|物业服务的6字铁规,真的做到位了吗?

发布时间:2023-05-10 12:57:45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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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阻、制止、报告”是《民法典》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物业服务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规范物业服务人针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有的地方还出台示范文本,要求物业服务人建立履行“劝阻、制止、报告”义务的工作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进小区调查核实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

可以说“劝阻、制止、报告”是物业服务人履行安保义务的铁规,没有遵守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也就不能责怪法院判决不公。

试举几例。

01未履行“劝阻义务”

2022年6月2日18时许,小吉将小车停放在姐姐家单元楼下,该停放地点未设置车位线。

次日早上8时,小吉发现该车前挡风玻璃碎裂,引擎盖有一处凹痕,引擎盖上遗留有一个蓝色晾衣架。小吉怀疑晾衣架是车辆停放处附近某一居民家的,遂通知了物业并报警。民警对附近住户逐户走访调查,未发现掉落的晾衣架所属哪一户,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

法院认为:因车辆受损的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小吉遂将物业诉至法院。本案中,小吉的车辆疑系被高空坠落的晒衣架砸到导致受损。尽管物业抗辩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经庭审查明,虽物业公司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各业主应在阳台内设晒衣架,衣服不得晾晒在外,业主不得冲洗阳台”,但在实际管理中,业主在护栏外搭建晾衣架的行为是被物业允许的,故该部分应是物业负有管理义务的范围,故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对小吉的损害结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02未履行“制止义务”

某物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监控即时查看到刘某某在6栋1楼大厅、大厅外用刀捅刺钟某某、在电梯内用刀胁迫钟某某的事发经过,但案涉物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并未及时采取任何应对措施。在接到访客谭某的求救报告后,物业服务中心的保安员到达6栋2楼的案发现场,目睹钟某某等人受伤流血,刘某某手持伤人刀具,亦未采取必要的有效应对措施,反而离开现场。

法院认为:虽然钟某某的死亡结果和钟某的受伤结果并非物业服务中心、深业物业公司直接造成,但物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伤人行为,亦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有效应对措施,违反了《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如深业物业公司所称,其于侵害行为发生后拨打了派出所的报警求助电话,亦不能免除其违约赔偿责任。


03未履行“报告义务”

王先生在楼道内堆放易燃物品,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曾多次口头制止王先生的捡拾行为,并张贴禁烟通告,但物业公司没有权力清理堆放在公共区域内的业主杂物。但据法院查明, 按照物业公司自行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 物业公司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纠正、排除;无法纠正、排除的,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火灾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更未纠正、排除,也未向有关机关报告 。

法院认为:王先生在楼道内堆放易燃物品,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发现该隐患,导致在遇火种时发生火灾。因无法确认火种的遗留人即具体侵权人,王先生及物业公司应对小瑞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王先生及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小瑞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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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居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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