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婚后无共同房产,离婚后共同房产还能分割么

发布时间:2023-05-10 08:42:4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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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涉案房屋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虽然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房产及财产”。但并未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任何一方所有,属于对财产约定不明确,在此情况下,现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并要求取得涉案房屋50%的产权,于法有据,法院对此应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刘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的50%产权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刘x与被告张x于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201x年x月x日离婚。200x年,原、被告各出资一半购得北京市xxx区xx号房屋一幢,离婚时未分割,现为维护原告利益,故诉至法院。
 
张x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原告所述涉案房屋坐落。原、被告双方经过长达两年的协商达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致意见,双方各自名下房产归各自所有。双方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已进行了分割,原告已放弃了对涉案房屋的权利。
 
法院审理查明
刘x与张x于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0x年x月x日,贺某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xx区xx号房屋。200x年x月x日,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登记在张x名下,为刘x与张x夫妻共同财产。201x年x月x日,刘x与张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财产问题双方婚后无共同房产及财产”。针对上述协议,原告述称离婚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对此,被告辩称,已对该房屋作出了处理,该房屋应归被告个人所有。庭审中,被告提交原告名下xx银行汇款单,证明原告于200x年x月x日通过其名下xx银行向被告汇款40万用于购买涉案房屋,原告知道涉案房屋的存在,被告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原告的行为。原告对此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认为被告名下涉案房屋购买时双方各出资一半。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张x名下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建筑面积190.61平方米)为原告刘x与被告张x共有,其中原告刘x占有50%份额,被告张x占有50%份额。
 
律师解析
离婚房产纠纷王辉律师认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涉案房屋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虽然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房产及财产”。但并未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归任何一方所有,属于对财产约定不明确,在此情况下,现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并要求取得涉案房屋50%的产权,于法有据,法院对此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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