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能否撤销已过户的房屋赠与?

发布时间:2023-05-10 02:38:0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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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房屋赠与给另外一方,随后发现对方出轨,能否撤销?

对于这个咨询问题,先要了解赠与是否已经过户,如果只是书面约定,尚未办理过户的,并且赠与房屋未经公证的,赠与人能行使赠与规则中的任意撤销权来要求撤销房屋赠与。

如果房屋赠与已经公证了,法院一般是判赠与一方继续履行合同。

但是,受赠人既然出轨了,我们还要将房屋赠与过户给对方,似乎有违公平,也不合情理。

根据《民法典》658条规定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其中限制情形之一,便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是不能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赠与人此时已丧失任意撤销权。显然,这个路子是行不通。

此时,我们可以考虑以法定撤销权来主张撤销,《民法典》663条关于法定撤销权的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由上述可见,法定撤销权是不存在赠与合同经公证、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的限制。

一言蔽之,法定撤销权是不用考虑任意撤销权的限制条件,只要符合民法典663条规定之一的情形,赠与人就有权要求撤销。

众所周知,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和谐的家庭。

婚姻存续期间内,受赠人出现多次出轨的行为,已违背了夫妻的忠诚义务,不论法律还是道德上,都应受到谴责。

赠与人愿意将房屋赠与给对方,系基于双方情感以及身份关系而作出,现受赠人做出了出轨、不忠的行为,只要达到一定程度,就是对赠与人配偶权的严重侵害,对赠与人感情的重大伤害。

因此,可认定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赠与一方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房屋赠与。

同样地,即便房屋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登记在受赠人其名下,但按照上述分析,赠与人还是能要求撤销,将房屋恢复到自己名下。

此外,除了出轨行为外,还有婚内出轨与他人生子情况,也是一样的裁判思路。

相关司法判例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10860号、2020京01民终1517号、2020皖01民终2270号

最后,我们也注意到有类似案情,但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而败诉。

究其原因,多半是赠与人未举证证明受赠人的侵害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法院因此认为尚不满足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对赠与人主张撤销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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