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作出强拆决定立即拆除房屋,法院:损害原告权益,违法
一、 案件简介
2007年县政府颁发给原告父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上记载土地性质为农业用地,在xxx搬迁项目规划区内。2003年原告未经批准,在案涉承包地上建盖了房屋用于居住和经营汽修。2016年10月,被告政府对原告建盖的房屋进行实物调查,原告在笔录上签名。2017年1月,被告政府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和勘查并制作了现场调查笔录及勘察笔录,并向原告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2月,被告政府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催告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原告未履行。2017年2月,被告政府对包括将原告在内的19户限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2017年3月,被告政府对原告建盖的案涉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原告认为案涉房屋是《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盖的,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被告答辩
被告政府答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是适格的实施主体,拆除行为程序合法。
三、 法院认为
被告政府2017年3月作出《关于强制拆除xxx社区19户违法建筑的决定》,向原告交代了复议权和诉权,后第二天就采取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原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被告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四、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政府于2017年3月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沈玉潮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现任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5年代理的"解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与"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受贿案"一并被选为推进河北省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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