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房屋是否免征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3-05-09 10:05:16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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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房产税的制度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屋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工矿区。房产税向产权所有人征收。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然后乘以1.2%的税率计算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中,明确了取消“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其原有房产的闲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因此,是否缴纳房产税与房屋是否闲置无关,闲置的房屋税也依然要缴纳房产税,闲置的房屋应当从价计征房产税。目前,闲置房屋以下情形可以减免房产税:

一、危房可以免征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因此,对被认定为损坏或危房而停止使用的房产,可以免除房产税。

二、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可以免征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第8号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由于房屋维修造成的连续半年以上的,在房屋维修期间,可以免除征收房产税,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注明。所以,由于房屋大修而停用超过六个月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可以免除房产税,并且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三、困难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86〕90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税务机关。

以湖北省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毁损灭失的资产账面金额减除保险赔偿、个人赔款、政府补助、社会救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重大损失上月 (季)末资产总额的20% (含)以上的。(二)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公告或通知为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主要是指按照行政命令实施临时性管控,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大限制影响。(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10% (含)以上;或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超过当年末资产总额30% (含)以上。“国家鼓励产业”是指以国家最新公布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且当年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 (含)以上判断。我省适用国家最新公布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地区,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 (含)以上, 2021年1月1日起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 (含)以上判断。“扶持产业”是指按照国家扶持产业规划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困难行业,其中扶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 (含)以上判断。“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五)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 (含)以上的,或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是指截至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末连续停产停业12个月及以上,不包括开业后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以及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六)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行业或企业。上述“年度亏损额”均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利润总额”为负数的金额。“收入总额”均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各类收入的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等。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虽然房屋是空置的,但与一般企业房屋空置有着本质的不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开发的商品房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如果房地产企业在投入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后期又发生了闲置,在闲置期间是否缴纳房产税?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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