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

发布时间:2023-05-09 08:44:33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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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系花山区某小区

物业管理服务单位

晋某系该小区业主

201668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

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管理期限自

20167120211231

并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与质量

物业费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以来

某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

物业管理服务义务

但晋某因不满物业公司服务

2016年以来从未缴纳任何物业费

累计欠费4万余元

虽经某物业公司多次催要

晋某仍未能给付

某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由于物业服务本身是一个动态的长期过程

由多项服务内容组成

业主不能因某项服务的瑕疵

而否定物业公司所有的服务

晋某作为业主

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

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但某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

对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

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

其提供的物业服务

与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存在一定差距

因此,

酌情对案涉物业费予以降低

判决晋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依据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都需要缴纳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如果业主对现有的物业公司不满意,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进行整改;在要求物业公司整改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住建局等政府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业主需要向法院提供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证据。所以,业主在平时要注意收集保留照片、视频等可以证明因物业服务瑕疵造成自身损失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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