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物业公司系花山区某小区
物业管理服务单位
晋某系该小区业主
2016年6月8日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
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管理期限自
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并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与质量
物业费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以来
某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
物业管理服务义务
但晋某因不满物业公司服务
自2016年以来从未缴纳任何物业费
累计欠费4万余元
虽经某物业公司多次催要
晋某仍未能给付
某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由于物业服务本身是一个动态的长期过程
由多项服务内容组成
业主不能因某项服务的瑕疵
而否定物业公司所有的服务
晋某作为业主
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
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但某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
对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
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
其提供的物业服务
与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存在一定差距
因此,
酌情对案涉物业费予以降低
判决晋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依据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都需要缴纳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如果业主对现有的物业公司不满意,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进行整改;在要求物业公司整改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住建局等政府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业主需要向法院提供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证据。所以,业主在平时要注意收集保留照片、视频等可以证明因物业服务瑕疵造成自身损失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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