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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00:私房在征收前由王建6、王建3实际控制,且两人在他处均无住房,故与搬迁、居住相关的费用应在王建6、王建3之间酌情分割
案例299:案涉房屋经翻建后办理房产权证时,产权登记在卢阿蛮名下,故系卢阿蛮个人财产,即便子女出资、出力,也应视为对卢阿蛮的资助
案例278: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享有居住权,即使曾经获得拆迁安置,但是不足以解决居住问题,对系争房屋存在居住依赖,可以认定为同住人
案例277:李9虽在未成年时与李8、葛6共同受配东余杭路房屋,但各当事人对李9居住在房屋内至征收的事实无异议,故李9可认定同住人
案例229:家庭协议中约定户口份额,即使房屋未以居困标准征收,户籍造册人员仍可各自取得托底补贴费用作为“户口份额”
案例228:郑某1主张依据与郑某2所签的《协议》分割征收补偿,但该协议无承租人以及其他共同居住人唐某、郑某3签字确认,无法律效力
案例227:考虑到承租人变更的继受顺序,以及变更至今已经十余年,在补偿款分割诉讼中提出承租人变更的异议,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采信
案例226:购买售后公房,虽然未登记为产权人,但是作为成年同住人在文件上签字,也属于享受购买售后公房的福利
案例225:为照顾老人而居住于系争房屋的情况,并不能认定为长期稳定的居住状态
案例224:苏某4曾经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尽管享受过经适房但是不丧失共同居住人的资格,其征收补偿利益可以适当少分
案例223:系争房屋来源系为苏某1承租的金陵东路房屋与他人交换所得,并非福利分房
案例222:未成年人因帮助性质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但是成年之后未居住,也未证明有居住需求或者家庭矛盾,不能被认定为居住人
案例221:因寄养而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能否享受系争房屋动迁征收利益的问题
案例220:原本地位相仿、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当事人之一,经协商一致成为承租人后,系争房屋全部的征收补偿利益不应归其一人所有
案例219: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均分只是一般原则,个案中要考虑其他具体因素。这是专业律师能够提供的专业服务
案例218:知青退休后根据知青回沪政策落户,即使未在房屋内实际居住,也可以被认定为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但最终金额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案例216:未成年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对象,能否主张安置房屋?
案例214:在私房拆迁中已享受过拆迁安置的人员,能否再次参加征收补偿利益分配?
案例213:征收补偿协议已认定唐某方等九人为居住困难人口,所以唐某方在内的九人均具备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的资格
案例212:征收补偿协议已认定黄某1、黄某2等七人为居住困难人口,故其虽未被认定为同住人,仍有权取得相应征收补偿利益
案例211:户籍在册人员均不具备共同居住人身份的情况下,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在上述户籍在册人员中分配。
案例210:在认定居住困难户的情况下,若当事人(蔡某4)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能否要求分得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案例209:《住房调配单》即使记载新配房人员为一人,但并非仅解决该一人的居住困难问题,可能认定其他家庭成员也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
案例208:补偿款的分割以家庭协议优先,因居住困难认定而增加的居住困难补贴由居住困难人员均分
案例207:在房屋承租人死亡、无在册户籍人员时,不再考虑是否为房屋同住人,是否享受福利分房,征收补偿利益作为承租人遗产被依法继承
案例206:通过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房被征收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但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的户籍在册人员有权分得居住困难户补贴款
案例205:居住困难人员中,有人他处有房,未实际居住、未成年或户籍不在房屋内,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房屋内居住五年以上,法院的一般规则
案例204:当事人不能以曾经支付公积金用于购买售后公房,就理所当然有权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
案例203:实际居住的居住困难人口与未实际居住的居住困难人口,在分割补偿款的项目上存在区别
案例202:房屋动迁时石8并未作为同住人获配安置房;虽其丈夫吕6后将动迁安置房购买为售后产权房,但不能据此认定石8享受了福利分房
案例201:当事人购买商品房,享受过契税减免政策,不属于享受过福利性住房或者他处有房
案例200: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的家庭协议,户籍在册的非同住人不签字,影响家庭协议效力吗?
案例199: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事宜所达成的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这样认定
案例198:继子女在其母亲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吗?
案例197:未成年人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后未实际居住,且根据离婚判决书,其随非同住人一方生活,属于共同居住人吗?
案例196:公房承租人,就房屋使用安排与他人签订家庭协议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吗?法院这样认定
案例195:父母在系争房屋内无居住权利,当事人未成年时期在祖父承租的房屋内居住属于帮助性质吗?
案例194:一方当事人领取征收补偿款后,其他当事人可以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吗?法院这样判
案例193:离婚协议征收补偿款在夫妻之间的分配约定是否有效?在一方不是同住人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另案起诉吗?
案例192:户籍不在涉案房屋内且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均不符合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有权分配涉案房屋的征收利益吗?法院这样认定
案例191:未成年人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属于帮助性质。动迁时如何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法院这样说
案例190:当事人未成年时因公房A拆迁获得过公房B,是否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法院这样判
案例189:调配单无当事人名字,当事人配偶购买售后公房用了当事人工龄优惠,当事人还算同住人吗?法院这样判
案例188:当事人配偶在他处私房征收中获得过补偿,但并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该私房征收中未享受托底保障,故无法认定当事人享受拆迁安置
案例187:私房产权人的遗产已转化为征收补偿利益,产权调换房屋仅为征收补偿利益的表现形式,应以补偿协议认定的价格予以分割
案例186:当事人非同住人,其外地配偶即使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也无法基于婚姻关系及居住事实获得房屋居住权,要求分得征收补偿款
案例185:承租人享受过海滨新村福利分房,虽其离婚时放弃了该房屋权利,但不能改变其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事实,在征收利益分配时酌情少分
案例184:户口迁移奖系直接针对户籍迁移的奖励,因该户户籍尚未迁移,并不满足发放和处理条件,故法院不予处理
案例183:户籍人员根据支内人员子女回沪政策迁入系争房屋,在本市他处未享受过住房福利,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不要求曾经居住一年
案例182:部分同住人有权要求征收部门给付全部征收补偿款,征收部门不得以家庭内部未达成协商一致分配方案为由拒绝。(属于连带债权)
案例181:在部分征收案件中,对于居住问题,当事人应提供证据反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否则法院可能认定当事人曾经居住(自由心证)
案例180:变更租赁户名时,优先在该房有户籍的同住人中确定。物业在审核公房租赁户名变更时可以不考虑新承租人是否有过福利分房等因素
案例179:即使当事人恶意隐瞒承租人已经死亡的事实而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也不一定是无效。补偿是否无效要参考案件的其他事实
案例178:当事人称退休后搬入房屋,但从房屋面积及邱8长住的事实及两人退休前一直在南京居住的情形,不合常理,不应被认定为同住人
案例177: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签订后当继续履行协议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造成损害时,行政机关有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
案例176:承租人有权依据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要求区房管局向其履行协议义务,而非向该户履行义务。家庭内部矛盾不是补偿协议履行的障碍
案例175: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区房管局不能以房屋户籍在册人员下落不明,户内成员无法就分配达成一致为由,拒绝向原告户发放征收补偿
案例174:系争房屋拆迁时,该户申请困难户,故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应在被认定困难人口的人员之间分割
案例173:当事人以被征收基地补偿方案没有提供充足的改建或就近地段房源挑战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败诉风险
案例172:当事人在系争房屋征收后去世,可以根据遗嘱判决系争房屋征收后的全部利益现归遗嘱继承人继承
案例170:住房调配单载明,配房原因为结婚无房,配房面积为13.5平米,王某2在婚后亦在该房居住,所以王某2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
案例169:对于已登记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证和房产登记簿记载为准。对于私自建造的房屋面积,可取得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费补贴
案例168:对被征收房屋内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被征收户可以享受工商营业执照补贴
案例167: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沈某2等3人,沈某2在成年之后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对系争房屋无居住需求,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案例166:对于未登记房屋,1985年城镇房屋分幢普查表对被征收房屋的类型、用途、建造时间及面积等均有记载,可以用于确定房屋面积
案例165:签约代表在获得大多数共有人(私房)委托的情况下,有权代表该户和房管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高院认可这种解决签约僵局的方式
案例164:知青按政策报入,本市无福利住房,属于同住人。但知青配偶原户籍并非自上海迁出至外省,其户籍迁入后亦未居住,不属于同住人
案例163:高院认为:当事人针对有关就近安置等选择权问题提起上诉,其诉求的实质系对被征收基地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162:系争房屋自2007年左右一直对外出租,故系争房屋征收之前户籍人口中没有实际居住人,原则上对征收款予以均分
案例161:未经登记的房屋,有建房批准文件但未记载面积的,以实地丈量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批准的搭建部位不予认定面积,可给予残值补偿
案例159: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低于房屋征收范围内被拆除房屋评估均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款按照评估均价计算而非评估单价
案例157:根据拆迁协议,徐8作为梧州路房屋安置人口分配4平米,作为独某又照顾居住面积4平米,已享受福利分房,其居住利益得到保障
案例156:黄浦法院关于私房居住兼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规则
案例155:施3为长桥三村原始受配人,即使仅部分出资,即使有单位奖励的因素,不改变该房屋福利性住房的性质,属于享受住房福利
案例154:许1系因与陈2结婚迁入户口并居住, 离婚时已明确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且许1在2009年即搬离再未居住,故许1不是同住人
案例153: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前案部分当事人间的调解协议并不能作为认定当事人居住权益的依据
案例152:非同住人对其他同住人的资格提出异议,即使其所提异议成立,但如果系争房屋存在其他同住人,非同住人也不能据此分得征收利益
案例150: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私房加盖,其利益的归属,应以原合法建筑的权属为基础,结合产权份额、搭建出资、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分配
案例149:承租人变更时的公房同住人与征收补偿分割中的同住人并非同一概念,以承租人变更时的公房同住人身份主张分得补偿款无依据
案例148:唐8因再婚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来源于男方父辈)并居住,离婚时约定唐8的居住问题,后经调解,唐8搬离,故唐8不属于同住人
案例147:家庭协商变更承租人时,各方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左1与左2与原承租人的关系及承租人资格继受地位相同,故均可分得征收利益
案例146:当事人在系争房屋内长期实际居住,后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外购房,且均在本市无其他福利性住房,按照规定,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案例145:袁某1因母亲再婚后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居住至成年,后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搬离,租房居住,未享受福利分房,应认定为同住人
案例144:离婚时,未成年子女随搬离系争房屋一方共同生活,如果搬离系争房屋的一方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则两人均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
案例143:同住人应当在成年后在系争房屋内实际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即使未成年时居住,也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案例142:某同住人与承租人自2013年后对系争房屋共同出租管理,相应的居住、搬迁奖励应由某同住人与承租人共同分得(虹口案例)
案例141:承租人在系争房屋征收后去世,其应得的征收补偿款应归其继承人所有,可以在共有纠纷一案中一并处理(不是肯定)
案例140: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的分居住房问题自行落实解决,离婚后黄1即搬离系争房屋,故被征收时黄1已不再享有居住权益(虹口)
案例139:费某1的户籍在册且长期居住系争房屋,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费某1结婚后居住于自购的商品房,不影响对其同住人身份的认定
案例138:综合考量房屋来源和权属、对房屋贡献、各方居住状况等,法院酌情确定各方取得产权调换房屋以及期房面积补差款(私房案例)
案例137:任某1系未成年人,其居住利益附随于父母,一审认定费某1作为任某1的监护人适当多分征收补偿款,已充分保障了费8方的利益
案例136:从市场上购买公房使用权的出资人,其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法院无需审查同住人资格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补偿向出资人倾斜)
案例135:结婚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户口从未迁出,在他处亦未获得福利分房,即使征收前相当长时间未居住,不影响对其同住人身份的认定
案例134:从市场上购买的使用权,承租人从出资人变成为和新承租人(合法变更),新承租人基于承租人身份亦可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案例133:《分割协议书》的性质是对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以家庭内部协议的方式所作之约定,须经可获得补偿利益的所有成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案例132:李3、曹4系支内回沪人员或回沪人员子女,长期居住于系争房屋内且在本市均无其他福利性住房,符合同住人条件
案例131:曹某某因居住困难而在外解决居住,属特殊情况,属于安置对象
案例130:部分继承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征收补偿款进行了分配,由于涉及李8的遗产份额而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意,故无效
案例129:装潢及搭建补偿因各方均无法举证系己方所为,故由所有同住人分配
案例128:拆私还公,后又用工龄购买成产权房,属于他处有房,不属于同住人
案例127:搬迁相关补偿费用523,000元归房屋征收时实际居住人员阮2及周3
案例126:蒋3户籍在册,未成年时曾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但成年后未在房屋内居住,故蒋3亦不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无权分得征收利益
案例125:阮1为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其户籍在册且曾实际居住,故应获征收补偿款
案例124:于11作为出租人应履行维修义务,房屋翻建三层属于违章施工,又未办理过变更登记手续,按照产证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属于遗产
案例123:系争房屋长期用于出租,并无实际居住人,于1、仇2、蔡3、谭4虽户籍在册,该户不符合居困的补偿安置条件,故无权参与分配
案例122:房屋补偿及奖励费均为征收补偿利益,分配需考虑房屋性质和来源,以及被征收人、被安置人征收时的身份、居住、房屋贡献等因素
案例121:《婚房产分割协议书补充》与《离婚协议书》等多份协议相冲突的情况下,以哪一份协议为准
案例120:当事人长期居住杭州路房屋,且他处无房,被告受赠无偿取得房屋,取得补偿利益后,应给其经济补偿解决居住问题,化解双方矛盾
案例119:李某1在知道受遗赠的事实后,收取并保存系争房屋的产权证明原件,对房屋实际掌控,李某1方的上述行为表示其接受了遗赠
案例118:户籍不在册的私房继承人,也有权继承拆迁补偿利益以及有权认购产权调换房屋
案例117:私房法定继承人、转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均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亦是征收安置人员,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
案例116:搬迁奖励、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等由实际居住人享有。按期签约奖、配合签约、集体签约奖、百分比奖由各继承人分配
案例115:陈1方并非系争房屋产权人,也未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征收安置对象,不能因户籍在册而要求补偿安置
案例114:征收决定作出时,左1并非户籍在册人员,征收协议亦明确该户不符合居困难条件,故左1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113:即使当事人取得美国绿卡,也不必然失去征收补偿利益。当事人户籍在册,仍然可以分得补偿款,但是少分
案例112:系争房屋系产权房,所涉被征收人应为系争房屋所有权人,所涉补偿利益原则上应在产权人之间按照产权份额进行分割。(出租)
案例111:公房拆迁时虽未成年,但房屋来源并非其与父母共同受配的公房,拆迁协议已明确认定其为安置人员,故其不应认定为房屋同住人
案例110:协议约定“如果以后一旦回到上海,结婚不占用二伯的住房”,无自愿放弃征收利益的意思表示,故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
案例109:在本市他处私房拆迁中,朱某1作为非产权人一并获得安置,属于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案例108:朱某某虽在本市他处私房拆迁中被安置,但属于朱某某继承父母在该私房中的遗产,故不属于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
案例107: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问题客观存在,即便谢5夫妻在子女两边居住,谢5夫妻的居住利益仍应由该处保障,属于同住人
案例106:承租人配偶户籍在,随承租人同住于此,租用邻近房间仅系缓解居住困难问题,故属于同住人
案例105:有证据显示承租人的变更存在瑕疵,且系争房屋户内人员均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故补偿利益可在户内人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案例104:即使根据知青政策迁入户籍,但并未迁回其父母的户籍迁出地,而是迁入了来源与其三人无关的系争房屋,故户籍迁入属于帮助性质
案例103:当事人迁入户籍后未居住系争房屋,且对系争房屋并无居住需求,不应认定为同住人
案例102:离婚协议不是家庭协议,需要承租人及其他同住人认可方才有效。配偶一方如不属于同住人,其约定给予另外一方补偿款也是无效的
案例101:在户籍配偶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的情况下,外地媳妇,即使因为婚姻关系在系争房屋居住满五年以上,也不具有共同居住人资格
案例100:郑1、赵2虽将补偿款存单交给赵3,后郑1拒绝在字据上签字及配合赵3取现,此即撤销赠与意思表示,故赵3无权取得征收补偿
案例99:知青子女按政策落户,后迁到父母分配的福利分房,即丧失同住人资格,未成年时户籍再次迁入系争房屋而未实际居住,属于帮助性质
案例98:当事人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后,即使在征收前自行进入系争房屋居住,也不具备占有的权利基础,不能据此主张动迁权益
案例97:谢1、谢2户口迁移时做出的保证书和承诺书,其性质属于帮助性质,无权主张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
案例96:周某1于1996年获配福利分房,郑8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系获配对象,虽其户籍始终未迁出,但郑8已不再是案涉房屋的同住人
案例95: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征收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增加的居困补贴款由居困人员均分
案例94:施1、方2长期居住,但户籍不在,且施1的配偶于征收前死亡,双方婚姻关系征收前已然消除,并不符合因婚姻关系而被认定同住人
案例93: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即使享受过他处房屋的征收安置福利,仍有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案例92:即使当事人系系争房屋增配的原住房人员之一,但其户籍多次变动,且再次迁入后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故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
案例91:当事人是否享受过他处福利性房屋,不影响其作为产权人而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案例9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争房屋以售后公房形式购买,离婚后分割征收补偿款要考虑房屋来源等情况酌情分配,不必然是均等分割
案例89: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实际使用人由产权人负责安置安置
案例88:婚后一方购买公房产权,配偶一方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实务中有争议)
案例87:梁某某在2000年8月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居住于同址的四层阁楼,属于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而无法居住的特殊情况,属于同住人
案例86:户籍迁入后未居住,即便因照顾承租人期间陪护居住,也不能认定其享有系争房屋的居住利益,不改空挂户口的本质
案例85:自行出资购买所得公房,其福利性质与公房、拆迁安置有所不同,不能认定其在他处已经获得了充分的住房福利保障
案例84:财产纠纷报警不能证明因家庭矛盾导致无法居住系争房屋,且当事人均他处有房,足以保障居住,并无居住系争房屋的必要
案例83:翻建时共同共有人未就翻建及增加面积等产权归属有过约定,故姚1以出资为由主张获得房屋面积增加部分的征收利益,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82:共同居住人应当是自户籍最后一次迁入后居住满一年,之前如已形成共同居住人资格的,该资格因当事人户籍迁出而告消灭
案例81:长征雅苑房屋并非按照市场价购买,迟某某方支付的对价显然远低于付款时的市场价格,应认定为享受住房福利
案例80:公房承租人取得签约资格,是代表被征收户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协议是对于整户的补偿,故协议效力并不因承租人的国籍而有所不同
案例79:宫1方认为被诉协议关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定有误,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区房管局根据公房租赁凭证计算面积于法不悖
案例78:张1方三人对陈7、钱6、蒯某的同住人资格有异议,但即便此三人不是同住人,在有其他同住人的情况下,张1方也无法分得补偿款
案例77:孙1、吴2获得过拆迁补偿,不符合条件。庄3方与吴4、孙1、吴2已约定双方按照51%、49%比例分割征收补偿款,合法有效
案例76:协议书约定六人对房屋享有继承权,但公房征收安置利益系针对房屋中有居住利益之人的补偿,房屋的居住利益应归新承租人及同住人
案例75:上诉人手书“华1应有知情权,有事及时商量”未改变委托内容,亦未对受托人权利作出限制。房管局据此与受托人签订补偿协议合法
案例74:武1户提出申请居住困难户的人员为武1、张某、朱某,武2则出具承诺书称,知晓上述情况且其本人不申请,因此不构成显失公平
案例73:孙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该房屋虽有政府帮困保障性质,但不等同于取得福利分房,其仍属系争房屋同住人,但所享份额可予酌情调减
案例72:尽管上诉人未在推选代表书中签字,但多数在册人员均选孙8作代表,且上诉人签搬迁移交单、搬离房屋,给孙8钥匙,均可表明委托
案例71:公有房屋原承租人在征收前死亡,其公有房屋承租权不能作为原承租人的遗产进行继承,而应由出租人依法与新的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案例70:龚1持有的租赁凭证未记载该户阳台的使用面积,亦无法证明阳台被单独调配作为居住使用,因此不能要求支付阳台面积的征收补偿款
案例69:王3王5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王5当时虽未成年,但房屋并非其成年后所获,其成年后未居住一年以上,故王3王5均不属同住人
案例68:因未办理房产登记,故以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征收补偿依据,并根据附图的核准面积实测认定建筑面积
案例67:成捷曾随母亲享受过拆迁利益,其户籍之后虽迁入涉案房屋,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实际居住,在此情况下,成捷不属于涉案房屋同住人
案例66:虽公房租赁凭证记载邱6为承租人,但现查明其已取得美国籍,已不属于中国公民,故其不应再享有福利性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案例65:区房管局在支付期限内告知两人可于一个月内起诉主张征收利益,逾期未起诉将依法发放补偿款,后区房管局如约支付,符合双方约定
案例64:杨3的户籍在本市他处,其虽与茅某结婚而居住涉案房屋,但不能当然因此取得房屋的居住利益,更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征收补偿利益
案例63:(静安法院)结算单中与房屋搬迁等有关奖励应归房屋实际居住产权人所有,以保障被安置人员居住利益,不属于孟1、刘2遗产范围
案例62:雪野路房屋被拆迁过程中,叶某2方已作为安置人员享受了动迁利益,该房虽系私房,但叶某2方均非产权人,故均不属于房屋同住人
案例61:拆迁协议和公房凭证房屋性质不一致以公房凭证为准。即使拆迁协议按私房补偿安置也不能否定施中敏享受了福利待遇,故属他处有房
案例60:王3方虽在系争房屋有户籍,但两人在张家巷路私房拆迁中,作为非产权人被安置,故王3方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不应分得征收利益
案例59:一审法院综合何2出生后、父母个人情况及本人成长就学等情况,认为其在房屋内居住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酌定其分得40万补偿款
案例58:葛2作为知青子女可以享受户籍回沪政策,一般户籍迁入地为其父母户籍迁出地。葛2迁入姑妈公婆家即系争房屋只能认定为帮助性质
案例57:虽然商5方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时间长于商6方,但商5方居住条件的变化是基于商6方自购房屋并搬离系争房屋,不影响同住人的认定
案例56:虽然陈6的户籍曾在系争房屋亦曾实际居住,但因其于2002年迁出户籍,故其曾居住的事实不能作为主张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的依据
案例55:杨倩文仅在未成年时居住,杨某3、杨倩文获配新房屋后未再居住系争房屋。且房屋来源与杨倩文无关,户籍虽在册,不属于同住人
案例54:姚某3因支边户籍自系争房屋迁出,后根据政策迁回房屋,吴4作为支边子女按政策迁入系争房屋,均未享受过住房福利,属于同住人
案例53:刘2、董1系因干部调动原因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且在户口迁入后未实际连续稳定居住满一年,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
案例52:同住人黄某在征收协议签署后不久即过世,无需认购安置房屋保障其居住,故安置房屋由户某他人员认购
案例51:江李莹、马某某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已经加入外国国籍,不应认定为同住人
案例50:丁敏捷系因知青子女回城1996年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但在1990年,丁敏捷与其父母共同受配了海棠新村房屋,不属于同住人
案例49:康66户籍系因大学毕业根据旁系亲属户口审批流程报入,并非依知青子女回沪迁入,也未长期稳定居住,属帮助性质,不是同住人
案例48:李某5的户籍随其配偶仇某玲(知青)迁入系争房屋,迁入户籍后未实际居住,故不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案例47:姜2户籍在册且曾实际居住。增配玉屏南路房屋时未载明包括姜2,故属系争房屋同住人,但姜2于1992年搬离后未再居住应少分
案例46:鉴于一楼5.3平米房间系由石某1搭建,故征收所获75.8平米的房屋价值补偿款中相应5.3平米价值补偿款应归属石某1享有
案例45:赵某芳夫妇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并搭建三楼房间均经赵某高夫妇同意,三楼房间系依附于原建筑,无法独立存在,应认为赵某芳实际居住
案例44:各方均不是同住人时,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贡献等因素,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补偿利益在各当事人间予以酌定(不代表平均分配)
案例43:未成年时的居住利益应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责,而其在成年后未在系争房屋内居某过,故其难以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案例42:综合系争房屋的性质、生活和居住情况等,私房法定继承人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因此房屋因征收而获得的其他奖励可以适当多分
案例41: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一般可认定为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有房屋权利份额
案例39:彭某1作为长期居住的户内人员对吴某某随母居住在房屋内直至吴某某结婚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盖然性规则,可认定为房屋同住人
案例38:作为知青及知青子女,承租人同意户籍迁入即认可居住权利,其虽未实际居住但也未作出放弃居住权利的意思表示,仍具有共住人资格
案例37:未成年人的居住利益由监护人保障。即便有居住事实,但从外祖父照顾看,该居住仅为解决其暂时所需,非因居住困难而对房屋有需求
案例36:系争房屋系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公房,故因征收而所得的征收补偿款应归属购房出资人。同住人无权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
案例35:杨浦私房,系争房屋由褚典虎家庭长期居住,其为实际居住产权人,属于被安置人员,与实际居住相关的补偿利益应由褚典虎分得
案例34:家庭协议仅处分部分补偿利益,且遗漏了权利人薛某1,当属无效
案例27(二审改判):公有住房征收之后,对于承租人的确定已无争议必要,此类纠纷(设立、变更、恢复租赁关系)已无诉讼意义,不应受理
案例26:知青子女按照政策回城,其父母作为知青退休后投靠子女,户籍迁入均符合政策规定,因居住困难未实际居住不影响其同住人的认定。
案例25:在被安置人之间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能仅依据公示居住困难对象材料,而直接认定其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案例24:私房拆迁中获得了公房安置,后将该公房购买为售后产权房,享受了福利性住房,属于他处有房。
案例23: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
案例22:未成年时家庭获配福利分房,居住条件相比原住房的情况有较大改善,其居住权益理应由其父母的住房予以保障,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
案例20:杨浦法院关于房屋价值补偿、各项奖励和补贴在产权人之间分配的规则
案例19 杨浦法院:私房征收,居住困难认定人员,仅有权享有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货币补贴款
案例18:家庭内部协议仅有部分被安置人签字的,要结合协议签订的相关重要因素综合判断协议是否为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案例17:何X红曾获配本市乳山一村公有住房,嗣后其将该房屋出售,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其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认定
案例14 黄浦法院:即使是回沪知青或者知青子女,户籍迁入时放弃动迁利益的承诺也具有法律效力,不是同住人
案例1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协议典型案例之温红芝诉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
案例11:居住困难人口即使享受过福利性质房屋,也可参与系争房屋价值补偿及居住困难补贴的分配,但不能获得奖励补贴费等征收补偿利益
案例10:户籍迁入后并未长期稳定居住系争房屋,故非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
案例9:动迁利益作为遗产分配时,应综合各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构成等因素以及考虑公平原则的适用
案例8:杨浦法院私房征收案例:具体分配动迁利益时,需考虑房屋来源、贡献大小以及居住等情况进行酌定
案例7:承租人陈丽丽在公房被征收后过世,其在系争房屋征收中应享有的征收补偿款134万余元属于承租人陈丽丽的遗产
案例6:在系争房屋报出生,户籍未变动,他处无房,虽征收前长期未在系争房屋居住,但不足以认定其失去同住人身份,可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案例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房征收取得的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常敬泉 律师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不动产征收(动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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