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就二手房中介费等提出具体意见;南京2023年度供地计划来了,商品住宅用地493公顷

发布时间:2023-05-08 23:17:4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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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就二手房中介费等提出具体意见

南京2023年度供地计划来了,商品住宅用地493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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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就二手房中介费等提出具体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就二手房中介费过高、明码标价、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其中提到,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交易各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意见全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房地产经纪对促进房屋交易、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利用房源客源优势收取过高费用、未明码标价、捆绑收费、滥用客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加重交易当事人负担、侵害其合法权益。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为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全面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加强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明确经纪服务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
三、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交易各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四、严格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相关行业组织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
六、规范签订交易合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合同示范文本,方便交易当事人使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八、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交易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通过平台进行核验。鼓励通过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向交易当事人提供房源核验、房源发布、合同网签备案等便民服务。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九、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黑中介”、侵犯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对收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约谈等综合措施进行重点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等违反价格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要健全行规行约,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和执业规则,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收费不规范、侵犯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情形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依据行规行约给予自律处分。
信息来源:财联社

02

南京2023年度供地计划来了,商品住宅用地493公顷

日前,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发布了《南京市2023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2023年度南京市住宅用地计划供应820公顷。其中,商品住宅用地493公顷,租赁住宅用地8公顷,其他住宅用地319公顷。

在区域分布上,根据人口结构情况、居民住宅需求、房地产市场走势等因素,南京市本级(主城六区)计划供应183公顷;江宁区计划供应193公顷;浦口区计划供应104公顷;六合区计划供应44公顷;溧水区计划供应121公顷;高淳区计划供应64公顷;江北新区直管区计划供应111公顷
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上,江宁、栖霞、浦口、江北新区为今年的主力:
玄武计划供应0公顷
秦淮区计划供应20公顷
建邺区计划供应21公顷
鼓楼区计划供应3公顷
栖霞计划供应 66公顷
雨花区计划供应38公顷
江宁计划供应97公顷
浦口计划供应63公顷
江北新区计划供应60公顷
文件原文如下:

南京市 2023 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 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用地供应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728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用地供应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17号)等政策规定以及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市场运行状况和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住宅用地的需求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住宅用地总量和结构

2023年度本市住宅用地计划供应820公顷,其中:产权住宅用地493公顷(商品住宅用地493公顷,共有产权住宅用地0公顷),租赁住宅用地8公顷(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7公顷,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1公顷),其他住宅用地319公顷(详见附表)。

二、住宅用地供应布局

根据人口结构情况、居民住宅需求、房地产市场走势,合理确定计划供应的住宅用地规模。在区域分布上,市本级(主城六区)计划供应183公顷;江宁区计划供应193公顷;浦口区计划供应104公顷;六合区计划供应44公顷;溧水区计划供应121公顷;高淳区计划供应64公顷;江北新区直管区计划供应111公顷,达到均衡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职住平衡。

三、住宅用地供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上级规定,科学编制计划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 位,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住宅用地供应, 有效引导和稳定市场预期,积极与区政府、开发园区、平台板 块和环保、文物、供电等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掌握土 地上市具体需求,参考近三年住宅用地的完成交易量,坚持保 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合理、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二)规范用地信息公开,有序推进工作 通过建立拟出让地块清单公布制度,给市场主体充足的时 间预期预判,有效引导和稳定市场的发展,规范出让环节信息 公开工作,有序组织地块出让工作。

(三)统筹安排供地出让,力争完成计划 更加科学地确定混合用途比例、地下空间利用、配套设施 等内容,提升地块成熟度和未来发展预期,统筹安排住宅用地 供应总量、结构和布局等,实现规划编制与土地管理有机融合, 积极落实土地供应相关配套资金,有效应对市场变化,保障房 地产市场供需平衡。

本计划向社会公开。
附件:南京市 2023 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表

信息来源: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苏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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