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一房屋发生火灾,2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3-05-08 18:51:4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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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改装电动车电池引发火灾的案件作出裁定,两名被告人因失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刑事处罚。

2022年4月,郴州市一房屋发生火灾,郴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迅速调集人员到场处置。事发后,郴州市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多部门对此展开火灾事故调查,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民房内电动摩托车锂电池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具体原因为电动车原装铅酸电池被改装为锂电池,改变了电池配备性质,增大电池容量,未按规定设置电池管理系统,导致电池仓失去自身密闭功能,锂电池内部故障起火,电动车周边堆放有大量可燃物,加快了火势扩散。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结果,认定该起火灾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江、周某融非法改装电动车电池引发,符合失火案追诉标准,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 号)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处理。2022年8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将非法改装事故车电池致火灾涉嫌失火罪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刘某江、周某融抓获到案,并依法对2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公安部门侦查,检察机关公诉,4月17日,北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江犯失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融犯失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小郴普法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我国刑法规定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主要特征:
(1)主观上只能由过失而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2)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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