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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应该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物业服务;
2、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4、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5、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
6、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7、对物业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和物业公司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就是物业服务合同,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侵害业主权益,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也可向法院起诉。
对业主要求解决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事,物业公司应积极与有关方面反映沟通,争取使问题得到解决。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合同外的工作,都属于变相侵占物业企业和广大业主的权益。一方面,物业费不能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支出,对业主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成本,也影响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
业主负责的事项有哪些?
家里的门窗框、门窗把手坏了,水阀、水龙头坏了,开关坏了、电源短路了,座便箱浮球不好用,室内墙皮脱落了等等,这些分户以内的业主自用部分,维修也好,更换也好,都是业主自己的事,不是物业公司的事。
过去,房屋的所有权是政府或产权单位,这些事都该政府或产权单位管,现在房屋的所有权是业主,所有权内的事(不包括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都该业主自己管。
这些事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有偿服务范围。
另外,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制定管理规约等,这些也都是全体业主的事。
物业管不了的事应该由谁来管?
其实很多问题,物业根本没法管,比如违规搭建阳光房、破坏绿化带、小区内违章乱停车,很多时候,只能是提提建议,希望业主能够自觉遵守,根本不能、也没有权力采取强制手段。
开发商: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房屋裂缝、房屋渗漏、烟道漏烟串味、墙面或楼顶防水、卫生间和厨房防水等问题,都是开发商的责任,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
公安(交警、消防)部门:可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重阻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强行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车(化学品车)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负责处理社会噪声类型的行为,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市政、绿化、市容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虚假广告、无照经营和擅自变更经营(办公)场所的行为。对利用车棚(库)及违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将住宅作经营(办公)场所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规划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立面、违章搭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查处擅自开挖地坪降低地坪标高的行为。
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油烟、废气和企业等经营性单位产生的工业噪声等超标行为。
小区物业虽然并非“万能管家”,但是却应担当其“管家”的职责,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讲解”。
在业主遇到问题后,如果是物业职责范围内的应积极维修管理,如果不在物业职责范围也应耐心讲解,引导业主正确解决问题,从而避免业主与物业间的矛盾纠纷。